ST慧球股民维权条件变更 三人维权仅一人胜诉

股市行情 2022-11-20 07:33今日股市行情www.xyhndec.cn

  备受市场关注的2017年及今年一季报业绩单已经出炉2017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16.90万元,较2016年实现扭亏,不过,今年一季度仍净亏损302万元,较去年同期亏损扩大。近日,关于投资者诉ST慧球纠纷案已有胜诉判决出现,但由于维权条件发生变更,三名维权股民仅一人胜诉。

  庭审时现多项分歧

  今年3月,ST慧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不过,由于双方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因素存在多处分歧,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

  庭审中,原、被告对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存在诸多分歧。其中,关于股民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更是分歧巨大。

  作为被告的ST慧球提交了公司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以及广西板块、慧球股票、软件服务板块等K线图作为证据,以证明股价下跌是因为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质量、财务状况不佳,而且至少还有百分之三十多是因为系统风险造成的。

  受损股民对此并不认同“股票的走势与指数和其他股票走势完全不同2016年7月20日,上证指数收盘点位为3027.9点,慧球股价收盘为16.9元;2017年1月5日,上证指数收盘点位为3165.41点,慧球股价收盘为11.93元;2017年12月29日,上证指数收盘为3337.86点,慧球股价收盘为7元。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上证指数上涨了4.53%,慧球股价却下跌29.41%。虚假陈述被揭露后,慧球科技在2017年9月11日复牌后即连续6个跌停,至基准日,下跌了41.32%,同期上证指数却上涨5.43%。慧球股价的走势和大盘指数差别巨大,个股走势和并不一致。”

  索赔条件发生变更

  昨日,大众证券报记者获悉,代理多名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三名投资者的判决书,其中一名投资者拿到胜诉判决。

  需要提及的是,2017年5月20日,慧球科技领到证监会【2017】47、48、49、50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公司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针对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确认 “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12月31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6年1月9日,基准日为2016年7月12日,股票基准价为16.4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投资者只要是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而2016年1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的,应当认为与慧金公司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于公司主张的系统风险,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指的是因某一特殊事由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重大影响,一定时期的正常涨、跌不属于系统风险。慧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股民某某买卖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慧球科技赔偿投资者73719.5元。

  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主要是针对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对于慧金公司“未真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三次虚假陈述行为,前两次即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8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8月25日;第三次即2016年8月29日的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9月9日。如果投资者是在2016年7月20日之后买入慧球科技股票,而2016年8月25日之前没有卖出的;或者2016年8月29日之后买入股票,在2016年9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的,如果产生损失,应当认为与慧金公司相应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2名投资者是在2016年9月9日之后买入的,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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