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1、城镇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可以申请从养老城乡居民保险转到养老城镇职工保险,按照养老城镇职工保险办法规划发放相应待遇。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可以在从城镇办理养老职工保险,转养老城乡居民保险。符合养老城乡居民保险条件的,按照《养老城乡居民保险办法》支付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
1、根据养老城镇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
2.到领取待遇的地方领取养老城镇职工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
3、办理系统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
1、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在养老;城镇职工参保地办理
2.从城镇员工的养老保险转移到养老城乡居民保险
向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转移地养老提出申请,被保险人在同一年度参加养老城镇职工保险和养老城乡居民保险的,重复缴费年限(按月计算)只计算养老城镇职工保险的缴费年限,养老城乡居民保险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能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对于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的,应该终止,并将城乡居民保险关系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返还给本人,并将已领取的养老;返还,不返还的由城乡居民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扣除。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期间,被保险人只转移了养老基本保险关系,没有转移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被保险人转移养老基本保险关系和基金。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在转移养老基本保险关系的转移资金。被保险人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被保险人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构的。养老基本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养老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今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的,基本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离职并保持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养老基本保险关系。正式离职后,根据再就业情况,养老基本保险关系将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转移和延续。
被保险人跨越统筹范围或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流向企业,个人缴费按照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总储存额计算划转;单位缴费部分是以改革后每年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础,在转移养老基本保险关系时,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转移按照国办[2009]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其中,改革前参加养老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和改革后参加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企业保险期间按照上述办法转移并延续了养老基本保险关系。
改革前参加养老保险试点的地方原有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改革后被纳入养老基本保险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可以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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