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乃达驱动技术股权激励报告分析_2025年浙江天册律师所摘要
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
编号:TCYJS-XXXXXXXX号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A座XXXX 报告日期:(日期)
电话: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 致: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领导及全体股东: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在深入研究并全面理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所已经就贵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24H1914号)。现就贵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再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略)。
二、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对本次授予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充分查验而出具的。
三、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略)
四、法律意见
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和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具体阐述。)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免责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授予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的合理性等发表评论和意见。对于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内容,本所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及保证事项
(在此详细阐述为出具此法律意见书需要向外界核实的相关事实、保证事项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出具此法律意见书以兹证明。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盖章:(律所公章) 律师:(签字) 日期:(日期)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实际使用的法律意见书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授权与批准程序
经过本所律师的详细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公司已经遵循了以下程序:
公司陆续通过了《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重要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随后,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并在公示期满之后,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的异议。
在完成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公司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相关事宜。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严格的自查。
公司召开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完成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25年1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确定了这一日期为首次授予日。
经过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且该日为交易日,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确定授予日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完成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的公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并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本次授予的对象、数量以及授予/行权价格均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经过了董事会的确定并得到了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对象、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揭示,公司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106万股(份)的股票权益,这占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0.8319%。其中,预留了9.5万股(份)以作为未来可能的激励,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819%。这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38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则为每股34.76元。一旦满足相关条件,激励对象将能以这些价格购买公司股票或行使股票期权。
经过五次会议的审议,公司已经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这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人数为52人,其中包括限制性股票41.5万股和股票期权55万份。
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深入研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是符合规定的。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详细审查了激励对象是否满足授予条件。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是否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股权激励的情形。同样,我们也对激励对象个人是否出现不当行为进行了核查。
截止到现在,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都没有出现不得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接下来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激励计划展现出公司对于激发员工潜力、提升公司竞争力的决心,同时也反映出公司对未来前景的乐观预期。我们期待这一计划能够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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