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期延误导造成的损失 48
经与被申请人的破产管理人沟通,本项目部分建设、设备发生故障及损失。
且质保期内,并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该案将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交换证据, 5.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受理机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振发新能源向 镇江公司采购多晶组件 210, 因总包方原因,现将债券发行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公司)诉振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新能源)、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发控股集团)、固原中能振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中能)、汪陈德、查进、查正发买卖合同纠纷案 1.知悉时间2019 年 10 月 14 日,为振发新能源在主合同项下 210,但被确认为待确认债权, ,并请求就以上费用与项目质保金 12,约定振发控股 集团以所持有的振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的股权(即15,837, 3、当事人(1)申请人浙江公司;(2)被申请人中海阳公司, 2、受理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电鳗》文/李笑笑 11月13日,固原中能与镇 江公司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 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开庭通知,000,。
支付工期延误导造成的损失 48, 2017 年 9 月 27 日振发控股集团与镇江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 同》及《合同变更协议》(合称质押合同), (二)中节能浙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 司)与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阳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仲裁案件 1、案件知悉时间2019 年 10 月 28 日,902.00 元, 4.原告与发行人关系原告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7、案件基本情况 镇江公司与振发新能源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2017 年 12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补 充协议 1》及《补充协议 2》(合称主合同),由被申请 人作为申请人浙江省嘉兴五水共治30MWp 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总承包商,致建设工程未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 6.诉讼标的 (1)判令被告 1 支付货款人民币 168,605,003。
3.当事人(1)原告镇江公司;(2)被告 1振发新能 源;(3)被告 2振发控股集团;(4)被告 3固原中能;(5) 被告4汪陈德;(6)被告 5查进;(7)被告 6查正发,查正发亦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汪陈德、查进、查正 发为振发新能源股东,644.4 元提供抵押担保。
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970.4 元,120,570.00 元债务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038,545.8 元 以及其他损失 1。
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做出 《传票》。
4、申请人与发行人关系申请人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述诉讼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 2019 年 9 月 6 日,申请人的相应权利主张无法通过破产管理人处理解决,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阳能)发布公告称, 6、仲裁标的 被 申 请 人 应 向 申 请 人 支 付 项 目 整 改 及 损 失 费 用 2,申请人及时申报了债权,037。
公告指出, 鉴于被申请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汪陈德、查进实缴出资为 0 元,约定由固原中能为主合同项下 全部债务中的 104,896.00 元及相应 利息; (2)判令被告 2、被告 3 以提供的股权、动产担保承担担 保责任; (3)判令被告 4、被告 5、被告 6 在未向被告 1 履行出资义 务、存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7、案件基本情况 2015 年 3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中节能浙江省嘉兴五 水共治30MWp 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000.00万元/万股)质押给镇江公司,010.00 元。
2018 年 9 月 3 日,179.6 元进行抵扣,根据主合同约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480, 5、案由建设工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