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继续执行, 三、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二、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 四、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 十、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 七、出现下列情形,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本意见自动停止实施,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一)虚构购进成本的; (二)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四)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已经就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并向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备案,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不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不再进行告诫。
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
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无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者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实际成交金额过低但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在本意见出台前,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1日 ,。
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对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国家有关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论处,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管理总局官网2月1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 九、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下同)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二)批发环节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