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什么时候开始(完成股改后多久能上市)

炒股技巧 2023-02-06 21:26炒股技巧www.xyhndec.cn
  • 股改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
  • 股改什么时候开始的?什么时候结束?现在A股市场上的股票都经过股改了吗?
  • 股份公司是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
  • 中国进行了几次股改?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结果如何?
  • 新三板股改及挂牌时间推进表(参考方案)
  • 股改的时间点如何选择
  • 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过会后多长时间上市
  • 1、股改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

    从去年,主要是为了全流通。进行了股改的股票,一般会以一年为限,到期就可以实现全流通了。比如600653,它本来就是全部流通的一只股票,所以它就不需要进行股改。

    2、股改什么时候开始的?什么时候结束?现在A股市场上的股票都经过股改了吗?

    大部份都股改了,现在名字前还有s的就是未股改。股改完之后不是立刻就有大小非解禁的,有半年至二年的禁售期。

    3、股份公司是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的

    中国股票证券市场 起始于
    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的举贷和王侯的放债,形成了中国最早的债券。明后清前,在一些收益高的高风险行业,采用了“招商集资、合股经营”的经营方式,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契约,成为中国最早的股票雏形。19世纪40年代外国在华企业发行外资证券。1872年,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和中国人自己发行的第一张股票诞生。证券的出现促进了证券交易的发展。最早的证券交易也只是外商之间进行,后来才出现华商证券交易。1869年中国第一家从事股票买卖的证券公司成立。1882年9月上海平准股票公司成立,制定了相关章程,使证券交易无序发展变得更加规范。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两所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市场的形成。1992年中国开始向境外发行股票,2月,第一支B股(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1996年12月,股票交易实行涨跌停制度(即指涨跌幅一旦超过前日收市价的10%,该股票将于当天停止交易)。
    从2005年夏天开始,中国股市开始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其目标是消除各类股权分置的结构,从而解决中国股市的顽疾。在股改过程中,已经完成股改的股票被添加“G”标记。2006年10月9日起,原股改完成的股票的G标记取消,未股改股票加上S标记.这标志着大陆A股的股改工作基本完成.
    然而,相当数量的经济学家认为,中国股市的弊病并不在于股权分置的问题,而在于中国股市缺乏诚信,以及监管不得力造成上市公司质地过差且投资人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由于此次股权分置改革以“速度”为目标,忽略了改革方案的合理性,从而引发了巨大的争论。
    [编辑] 股票的分类
    [编辑] 中国大陆分类
    按票面形式,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按上市交易所和买卖主体,可分为 A股 (上海和深圳)、B股(上海和深圳)、H股(香港)、N股(纽约)、S股
    按持股主体,在2005-2006年的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可分为国家股,单位(法人)股和个人股。
    中国股票市场的历史可谓“渊远流长”。据专家考证,中国最早出现股票,可以一直追溯到唐朝。而股份制度真正在中国出现,则是始于19世纪中叶李鸿章等人倡导的“洋务运动”时期。1872年,李鸿章筹建招商局,发行了中国历史上真正称得上股票的凭证。
    至20世纪上半叶,随着民族资产阶级的出现和日益壮大,股份公司也不断地建立,上海成为股票交易的中心,在抗战时期,上海滩已有多家股票交易所存在。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5月发布命令,在上海重建证券交易所,并于同年9月开业。
    对于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的股票市场,现在只能从影视或文学作品中找到回忆,茅盾的小说《子夜》给了我们太多的“股票市场人吃人”的记忆。以至于现代的年青人由于看不到因炒股票而跳楼的例子而感慨万千:难道一夜之间小小的股票突然变得温柔起来了?
    1949年5月,在上海解放的时候,上海证券交易所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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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进行了几次股改?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结果如何?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股权分置改革的含义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政府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内地沪深两个交易所2.45万亿元市值中,现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亿元,国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达1.62万亿元。如果国有股等获得了流通权,沪深两个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两倍,市场只可能向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获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几倍、十几倍的溢价购得,那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中所蒙受的损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相关概念
    股权分置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国有股减持
    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
    全流通
    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 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编辑本段]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
    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的由来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但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这一问题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对资本市场改革开康和稳定发展的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股权分置的弊端
    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
    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的大跌。股权分置时刻威胁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扫除一个重要的障碍。
    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
    流通股与不流通法人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 流通股股东认为国有大股东当初上市时并没有以现金在市场上购买股份,而是以低于真正市场价的资本估值而获得股份及控股权,因此认为吃了亏,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获得补偿。 到底需要补偿多少?没有人讲得清楚。显然,这是一个大股东与流通股小股东讨价还价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确地将讨价还价的细节交给了每一个上市公司自己去处理,但规定股改方案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同意及三分之二全体股东同意。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顺利推行的关键,因为它一方面使得证监会可以超脱于具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的相对力量, 中国股改势在必行大大降低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与阻力。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母公司,相对较好说话,他们对流通股小股东的让步也就比较大,小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补偿的股份数平均达到流通股总量的30%之高。 有学者和专家认为改革中,国有股让利太多,但也有流通股持有人认为国有股让利不够而拒绝改革方案。 市场参与者将注意力聚焦在这些讨价还价的细节上,显然合理而正当。但同样,在各方博弈中,再分配的绝对公平显然只能是理想化的要求。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真正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与小股东能不能有双赢的机会———上市企业的管理、生产力及业绩有实质性的改进。 企业素质的改进应该是股权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目标,可惜内地在这方面的讨论很少,注意力都集中在市场供需平衡及股东利益冲突这两个问题上了。企业素质的改进与企业的控制权直接相关,而股权分置往往导致企业控制权的僵化。
    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
    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流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企母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某个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必然出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少,股价下跌。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当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价因为经营不善而跌到一个很低的水平时,一些策略性投资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购该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购兼并的形式,成为控股股东,并撤换管理层、更改经营方式、提高生产力及业绩。 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业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有能力的大股东无法替代无能的大股东,企业也就无法在市场压力下通过优胜劣汰而有系统地扭亏为盈,持有烂股的小股东也就无法借收购兼并来翻身,日久天长,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蹶不振。
    股权分置的发展阶段
    股权分置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 中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股权分置改革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
    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 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 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
    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
    作用一:
    首先是为了贯彻落实股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适应资本市场发展新形势;
    作用二:
    其次,为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从公司自身角度来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引进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流通股股东来说,通过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保护;
    作用三:
    再次,消除了股权分置这一股票市场最大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资本市场改革的里程碑
    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其意义甚至不亚于创立中国证券市场。随着试点公司的试点方案陆续推出,随着市场的逐渐认可和接受,表明目前改革的原则、措施和程序是比较稳妥的,改革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有著名的业内人士把股权分置问题形容成悬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只有落下来才能化剑为犁,现在这把“锋利之剑”已开始熔化。
    方案有望实现双赢
    三一重工、清华同方和紫江企业三家试点方案,虽然在具体设计上各有不同,但毫无例外地采用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 三一重工非流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2100万股公司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如果股票部分按照每股16.95元的市价(方案公布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05年4月29日收盘价)计算,则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流通权对价总价达到了40395万元。按照非流通股东送股之后剩余的15900万股计算,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每股支付了约2.54元的对价。 紫江企业非流通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支付17899万股公司股票,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以市价每股2.78元计,流通权对价价值约为49759万元,按照非流通股股东送股后剩余的66112.02万股计算,相当于非流通股每股支付了0.75元的对价。 清华同方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转增10股,非流通股东以放弃本次转增权利为对价换取流通权。虽然非流通股东表面上没有付出股票或现金,但由于其在公司占有股权比例的下降,以股权稀释的角度考虑,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支付了价值5.04亿元净资产的股权给流通股东。 按照改革方案,三家公司流通股对应的股东权益均有所增厚。不过,其来源却各有不同:三一重工和紫江企业的流通权对价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而清华同方的流通权对价来源于公积金。 另外,三家公司在方案设计中,还各自采用了一些不同的特色安排,成为方案中的亮点所在。三一重工宣布,公司将在本次股权改革方案通过并实施后,再实行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于其2004年度还有10转增5派1的优厚分配预案,因此持股比例大幅上升的流通股股东因此也就享有更多的利润分配权。 紫江企业的亮点是:非流通股东除了送股外,还作出了两项额外承诺:对紫江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紫江集团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期满后的36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将不超过紫江企业股份总额的10%,这较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有所延长;在非流通股的出售价格方面,紫江集团承诺,在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后的12个月禁售期满后,在12个月内,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2005年4月29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的110%,即3.08元。无疑,这些个性化条款是保荐机构和非流通股股东共同协商的结果,对出售股份股价下限的限制和非流通股分步上市期限的延长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部分股份流通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也反映出大股东对公司长期发展的信心。 有专家认为,总体说来,试点方案尊重了流通股股东的含权预期,可行性强,照这条路走下去,有望实现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双赢局面。
    揭开中国证券市场新篇章
    随着试点方案的陆续发布,试点工作正有序进行。股权分置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基础、最关键的问题,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老大难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其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有目共睹。面对困难

    5、新三板股改及挂牌时间推进表(参考方案)

    内容来自用户:腾飞网络库

    新三板股改及挂牌时间推进表(参考方案)
    时间节点|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主要责任方|
    T日|中介机构进场|1.各中介与公司股东、高管就有限公司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进行初步的沟通,并初步拟定新三板上市方案;|2.初步与公司股东、高管沟通了解公司的法律、财务及业务情况,初步拟定以【】月【】日为股改基准日。|公司、律师、券商、会计师、|
    T+10日|完成初步法律尽职调查|1.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完成对公司的法律初步尽职调查;|2.出具简要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并就发现的法律问题出具整改方案,并协助公司进行整改。|律师|
    T+15日|完成初步财务尽职调查|1.会计师完成对公司财务方面基础性工作的尽职调查;|2.出具简要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协助公司完成财务、内控的规范。|会计师|
    T+20日|完成股权结构调整、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确定|1.律师协助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会的类型平台的合伙协议),起草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2.协助股东调整股权结构,协助公司遴选董事、监事人选。(董监的任职资格)|公司、律师、券商|T+22日|名称预核准|办理股份公司名称预核准(程序和文件)|公司|
    T+45日|会计师出具【】月【】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会计师|
    T+45日|股改的三会制度、章程等文件|律师起草股份公司三会治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份公司挂牌及转让的文件、相关议案等|律师|
    T

    6、股改的时间点如何选择

    如果股改是为发行上市做准备的,建议将前期尽调发现的相关问题(包括财务问题、业务问题、法律问题)处置完毕后再进行股改,以免留下后患。 查看原帖>>

    7、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过会后多长时间上市

    这是没准的,有可能当年就能上市,也有可能永远不会上市。
    第一、要看公司愿意什么时候上市;
    第二、如果愿意上市,能不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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