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一个公司持股另一个公司)
1、国企相互持股算混改吗
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比,国有企业之间交叉持股不会给国有资本带来流失风险,或能降低改革成本,将是国企改革的一条新路径。国企改革是当下的经济热点。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比,国有企业之间交叉持股不会给国有资本带来流失风险,或能降低改革成本,将是国企改革的一条新路径。前段时间,多家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发了各界关注,也取得了很大成效。,国企改革问题复杂,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混改”。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曾明确提出,要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今年年初,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部署2017年国企改革重点工作时,强调了这一点。由此可见,国企之间相互交叉持股,是国企改革顶层政策设计的重要选项之一。
2、从法律意义上讲,两个公司存在股权关系是什么概念?都哪些情况属于存在股权关系?
两个公司存在股权关系一般指一个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出资方即股东。不是你所说两个公司的股东(或控股股东)为同一主体。
3、两家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持股吗?比如自然人a出资1000万设立公司m,并通过控制m将这1000万又投资
完全可以。
4、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有规定了吗?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代持股人如何追究实际股东?
代持股人本身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你为什么要追究实际股东,你有什么权利追究呢?
6、股权代持是由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顾名思义名义股东一般只体现在工商注册层面,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还是由实际出资人行使,类似木偶戏!
7、子公司如何定义一家公司持股一家企业多少股分以
母子公司在资金控制关系上一般又分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在全资形态下,是指该子公司的全部出资均属于母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形态下,是指母公司对其占控股或支配地位,无论股东人数或股权比例颁布情况;参股型则只是母公司在里面有股权股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