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 中信国安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8999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委托关系,特此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召开的股东会提供法律意见。经过详尽的考察与核实,我们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过程严格遵循了法律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依法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接着,公司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发布了会议通知,确保了股东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重要信息。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了便利。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且与网络投票的时间窗口相吻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过核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均具备合法的资格,持有公司股份,并依法享有投票权。会议召集人也具备法定的资格与权利。
三、关于会议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公正、透明,充分体现了股东的意愿。投票结果合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论是现场投票还是网络投票,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网络投票的流程和操作也经过了严格测试,确保了投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已假定公司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了详尽的核实。对于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我们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澄清的事项,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关于召集人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担任召集人,具有充分的资格与权力进行会议的筹备与组织。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所有在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这些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代理人并不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经过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人,代表的公司股份为1,430,860,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03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共1,016人,代表的公司股份为1,579,88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305%。总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20人,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588,849,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33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其中,中小股东共计1,019名,代表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603,60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91%。
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则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整个股东会的过程。经过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会议没有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对于首个议案,同意的股份数达到了惊人的97.635%,显示出绝大多数股东对该议案的强烈支持。反对和弃权的股份数相对较少。在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后,发现他们的意见与整体趋势基本一致。对于其他议案,同样出现了高比例的同意票,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整体而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均得到了大多数股东的认可和支持。
本次股东会体现了公司股东的广泛参与和高度认同。这不仅反映了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也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针对中小股东针对本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了详细统计。统计结果显示,中小股东对此议案持有广泛的不同意见:
大多数股东,持股约82.7754%,共132,739,270股,表示了对此议案的赞同。也有部分股东持有保留意见,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6.6280%,共反对票数达到26,664,829股。另有少部分股东选择了弃权,共计956,700股,其中由于未投票产生的默认弃权为0股。值得注意的是,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在本次投票中已回避。
对于此次会议的整个流程以及表决结果,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过详细核查后表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他们认定此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
此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人韩德晶以及经办律师张文亮、王欣共同签署确认了这份文件。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这次临时股东会议提供了法律意见支持。此次会议的详细法律意见,可在此法律意见书的正文中得到全面体现。(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