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医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法律意见出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权威解读成果,时间转至2025

炒股技巧 2025-01-11 15:34炒股技巧www.xyhndec.cn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背景及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易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过查验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发布的相关公告,我们了解到:

接着,在股东大会的审议中,周敏及另一位需回避表决的人员亦按照程序回避。会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三、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查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1. 易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程序合规、合法。

2. 易明医药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隐瞒、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3. 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声明与承诺

本所律师声明已严格遵守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有效,愿承担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发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

五、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易明医药负责。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对易明医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予以确认,并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签字盖章)

(注: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示例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解读与授予情况分析

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提出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针对该激励计划,本文将对其背景、目的、审核过程、调整情况、授予情况以及具体细节进行深入解读。

一、背景与目的

雅医药科技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公司业绩,提出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发展,通过股权激励,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公司通过此计划将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以实现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

二、审核过程与反馈

自公司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以来,从2024年12月17日至12月26日,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显示出该计划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支持。经过监事会的核查,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调整情况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总数量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有所变动。具体为:激励对象人数由35人调整为34人,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486万股调整为4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50万股调整为364万股,预留授予的36万股保持不变。这些调整均符合相关法规与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授予情况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月7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计划授予条件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在授予过程中,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经过审核,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雅医药科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过严格的审核与调整,确保了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该计划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提高公司业绩。通过股权激励,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将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本次授予的调整与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与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细节请以公司官方公告为准。公司监事会已经审核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在2025年1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名激励对象,授予总计364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经过查验,符合相关规定,既是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的60日内的交易日,也不属于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可授予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数量,是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确定的。授予对象均为公司合法有效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公司监事会和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本次授予对象和数量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关于本次授予的条件,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一系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这些条件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没有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等。经过对公司和授予对象的查询和审查,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授予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不得授予的情形。

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内容、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数量、授予条件均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但公司还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这一重要的法律意见书,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出具,负责人龙海涛及经办律师郑超、张孟阳共同签署。该法律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具有指导意义。我们对公司的这一重要举措表示祝贺,并期待其在未来推动公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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