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科环(01296-HK)被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原创
国电科环(01296-HK)公布,于2021年2月22日,公司的附属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国电联合动力)接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国电联合动力与涞源新天风能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作出的(2020)冀01民特166号民事裁定书。
于2011年4月,涞源新天与国电联合动力签订了《涞源东团堡风电场项目风力发电机组(50MW)设备采购合同》。因双方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11月12日,国电联合动力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涞源新天向国电联合动力支付拖欠的货款、品质保证金、剩馀伴随服务费、违约金、律师费及仲裁费用等,合共人民币180,091,360元。于2018
年12月3日及2019年3月6日,涞源新天先后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及《增加仲裁反请求的申请书》,合并后的仲裁反请求要求减少设备价款,并要求国电联合动力赔偿发电量损失及因未履行伴随服务义务造成的损失,仲裁费及其他费用则由国电联合动力承担。
于2020年2月18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石裁字[2018]第1029号裁决书,裁决(i)涞源新天向国电联合动力支付合同设备款人民币43,565,750元、品质保证金人民币9,102,250元及伴随服务费人民币1,006,500元;(ii)国电联合动力向涞源新天支付发电量损失赔偿款人民币46,152,000元及伴随服务损失赔偿款人民币503,519.94元;(iii)仲裁费和反请求仲裁费由双方共同承担;(iv)驳回国电联合动力的其他仲裁请求;及(v)驳回涞源新天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针对《仲裁裁决书》,国电联合动力于2020年8月6日向石家庄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国电联合动力于2021年2月22日接获石家庄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国电联合动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经董事和公司管理层审慎判断,认为民事案件的结果将减少公司2020年税前利润约为人民币1700万元。董事会认为民事案件并无对公司的整体业务、营运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