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券承销业务法律风险(债券承销商)
1、银行的主要业务面临哪些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即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所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3)利率风险: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对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的情况;
(5)操作风险:主要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6)法律风险: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7)声誉风险:该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
以下对上述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一,信用风险
这是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指获得银行信用支持的债务人不能遵照合约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在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的今天,不仅涉及传统的信用风险仍然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主要风险,而且,贴现,透支,信用证,同业拆放,证券包销等业务中涉及的信用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本金风险.是指银行对某一客户的追索权不能得到落实的可能性.如呆帐贷款,最终将表现为本金风险. 潜在替代风险.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交易对手自交易日至交收日期间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其大小根据市场走势向原先预计的相反方向发展时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来计算.对银行而言,可能是交易对手违约,而市场又向不利方向发展的情况下,被迫代替交易对手完成原有交易所付出的代价. 第三者保证风险.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偿还债务,而担保方或承诺方又不能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就出现了第三者担保风险. 证券交易和包销风险.指的是证券二级市场交易和一级市场交易中的风险. 交收风险.指的是资金或证券交与收的过程中,通知时间和实际时间之差可能产生的风险.一旦有关交收无法执行或交手处理错误,该风险将转化为本金风险. 信贷集中风险.是指银行的贷款只发放给少数客户,或者给某一个客户的贷款超过其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从而使所发放的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大大上升.
二,利率风险
指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利率的波动通过存款,贷款,拆借等业务影响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和资产收益等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是指银行本身掌握的流动资产不能满足即时支付到期负债的需要,从而使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是一种本原性风险,就是由于流动性不足造成;另一方面,也是最常见的情况,是其它各类风险长期隐藏,积聚,最后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从这种意义上讲,流动性风险是一种派生性风险,即流动性不足,可能是由于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风险源所造成的,银行最终陷入流动性风险中不能自拔.
四,汇率风险
是指本币或外币汇率升值或贬值,使商业银行的资产在持有或者运用过程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五,市场风险
是指商业银行投资或者买卖动产,不动产时,由于市场价值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商品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不动产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多种市场行情的变动.
六,法律风险
是指因为对法律条文的歧义,变迁,误解,执行不力,规定不细致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双边合约,造成银行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七,经营风险
是指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程序或控制失控,工作人员失误及欺诈,使银行面临的风险.
八,管理风险
是指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称职,或者不诚实,使银行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九,国家风险
即国家信用风险,是指借款国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潜在变化,使该国不能按照合约偿还债务本息,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十,竞争风险
就是金融业同业竞争造成银行客户流失,质量下降,银行盈利减少,从而增大银行风险,威胁银行安全的可能性.
1.面临管理体制的挑战。国外银行大多是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的,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而我国金融业由于对外开放程度低,大部分银行还不熟悉国际惯例,不适应在统一规则下进行管理的要求。尤其是我国的银行业则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之中,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竞争规则和效率原则进行管理,一些银行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国家虽要求国内的银行依据市场规则而不是按国家计划去贷款,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承担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性职能,扮演着政府出纳的角色。不仅银行被迫进行所谓的政策性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机构管理、业务经营、用工管理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还要执行上级行的统一要求。尤其是当国家财政困难时,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仍替代财政并长期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大量双重政策性业务。据了解,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仍占25%以上,而政策性贷款历来是银行贷款中质量最低的,也是不良资产贷款比例中最高的。管理上的差距将是制约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大隐患。
2.面临经营模式的挑战。我国金融业目前推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按照商业银行法,国内的商业银行不允许开展投资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国外银行大多采取混业经营的管理方式,即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于一身。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当综合化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我国的银行业在竞争中无疑将处于劣势状态。
3.面临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的挑战,加入WTO,我国将在金融业务创新和优质服务方面处于劣势,而国外一些大银行在这方面的发展已很成熟。我国银行目前仍主要采用传统的业务经营方式,并且发展业务的着眼点主要集中于存款市场份额上。这样不仅容易导致我国银行业经营传统人民币业务的风险上升,平均利润率下降,而且容易造成涉外业务、中间业务和新的贷款业务发展缓慢,致使国际结算等业务的流失,使一些新的利润增长点后劲不足。据统计,仅在我国的外资银行办理的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目前已占有我国市场份额的40%以上。
4.面临技术手段和金融产品的挑战。国外一些大银行由于技术设备先进、科技化程度高、信息网络健全(银行业务全球联网)、创新能力强,使他们在金融业务和产品方面显现出了全球化、自动化、电子化、标准化的趋势,并且在技术手段创新和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始终处于领先地位。由于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国外银行可以从各项业务、多种渠道中获得盈利,以弥补某一方面的亏损。这种竞争对我国银行业是不利的。我国银行业由于实行分业经营使业务被限制在非常狭小的存贷款领域,并且基本服务对象主要面对国有企业,造成盈利渠道单一,提供的金融产品传统,从而造成银行的金融风险更加集中,竞争力持续弱化。
5.面临融资风险的挑战。加入WTO,由于我国的金融资产形式和融资手段过于单一,将加大我国银行业的融资风险。目前我国金融资产形式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间接融资占金融资产形式的80%以上。我国目前这种过度依靠银行的巨额储蓄存款所形成的单一金融资产结构现状,是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甚至严重滞后造成的。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不仅已经难以适应WTO体制的要求,而且会增大银行的经营风险。在西方发达国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几乎各占50%。同时,由于国外银行在很多领域享受超国民待遇。如在税费方面,我国银行的综合税费负担率高达70%左右,而国外银行只有30%。国外银行这些优势将可能造成国内优质客户的大量流失和国内融资份额大幅度下降。统计表明,我国银行80%的利润来自20%的优质客户。一旦我国的优质客户被国外银行抢走,我国银行的优质资金来源将被分流,融资份额也将被挤占。最终将导致我国银行业市场融资能力差和盈利能力下降。
6.面临人才竞争的挑战。加入WTO,国外金融机构与我国银行业竞争最激烈的将是人才。随着国外银行业务在中国市场的不断拓展,他们将会以高薪聘用、优厚福利、委以重任、出国培训、公平的用人激励机制以及优越的工作环境等条件,吸引大量我国银行业的各类优秀人才,其结果将会使我国银行业新一轮优秀业务骨干流失,进一步加剧我国银行与国际大银行之间的差距。
7.面临金融安全的挑战。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不健全、金融装备落后、国产化程度低、风险防范能力差、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制约手段不强、内审制度不严格等是我国金融安全的最大隐患。仅以已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为例,外资银行只要在我国任何一个地方拥有机构,就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当前外资银行普遍存在多存少贷的倾向,它们一方面将境内吸收的外币存款资金调往境外以套汇套利,另一方面外资银行通过转移利润、少缴存款准备金的方式逃避我国的税收。还有一部分外资银行则利用回扣、提成等非价格手段与国有银行进行不公平竞争。如果我国对现有的少量外资银行都缺乏监管手段,那么一旦加入WTO,资本账户对外开放,国际游资进来,给我国银行业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引起金融秩序混乱。同时,由于我国金融安全监管能力弱,还将可能造成被国外银行一向青睐的我国电信、通讯、媒体、铁路、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三资企业、大型私营企业等行业和市场,在对其全力的扶持下,在一定时间内获取垄断行业的利润,以形成市场垄断和产业垄断。
8.面临不良资产的挑战。国外一些大的银行由于规模庞大,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相对优良等优势将在竞争中处于明显得力的地位。如美国花旗集团资产总额高达7000多亿美元,相当于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的总和。美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目前仅为0.67%,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却高达30%,不仅远远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17%的最高界限,同时也都大大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不超过8%、保滞贷款不超过5%和呆账不超过2%的比例界限。据调查,如果考虑银行账外贷款和绕规模贷款(贷款科目之外的其他资产科目中隐藏着实际属于贷款的资产,是一种逃避规模控制的违纪行为)因素,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实际不良贷款的比例还要比账面高出10个以上的百分点。如果再把实际的呆账全部冲销,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可能资不抵债。银行不良资产的扩大是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也是制约银行业健康运营和入世的重要障碍。
2、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中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1、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
2、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发行合同,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
3、债券承销与股票承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组建承销商确定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4、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因此,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3、论述中国投资银行承销业务中有哪些存在的问题
您可以到人行的征信中心查一下,只要上来黑名单几乎就不可能办卡和贷款了。参考我爱卡回答。
4、建行山东分行债券承销业务发展策略研究
内容来自用户:爱你一生艺术5
建行山东分行债券承销业务发展策略研究商业银行参与债券承销业务,是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重要手段。随着金融行业盈利压力增加,传统金融模式面临网络化和信息化冲击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正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发展债券业务既是银行自身发展需求,也是国家的政策导向。建行作为传统四大行之一,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时间长,实力雄厚,但面临的竞争压力也不容小觑。山东分行作为建行的一级分行,所处的山东省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信用违约风险增加的同时,又蕴藏着新的机遇,本文以建行山东分行为例,开展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发展策略的研究,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本文从债券承销相关理论入手,介绍债务融资工具及产品分类,债券承销流程,并对发展策略理论进行了概述,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利用PEST分析法对建行山东分行债券承销业务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对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现状进行了归纳。随后分析了建行山东分行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条件,简要介绍了建行山东分行债券承销业务发展现状,总结了债券承销业务能力和人力资源状况。利用以上内外部分析结果,展开了SWOT矩阵分析,归纳建行山东分行债券融资业务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基于分析总结,结合建行山东分行的经营目标和企业现有条件,制定了建行山东分行债券承销业务发展策略,提出采取多种营销方式,加强市场开发能力;强化团队建设,提升二级分行业务水平;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开展营销竞赛;优化产品策略,强化创新引领;优化客户结构,保存量
5、银行间债券市场 短期融资卷 承销手续费 一般是多少
一般是承销额度的万分之三到五,根据额度大小、发行人质素、市场行情综合确定。
6、债券承销方式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7、银行收取的承销费可以一次性列支吗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