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学看盘八法(郭海培开盘八法口诀)
1、如何看成交量的形态?
成交量就反应一个投资品种交易的活跃程度的指标,它还能反应一些市场力量的博弈情况,可以指导投资者更好地借助于市场上的强势力量赚取更好的收入。
使用该项指标时,要根据成交量与K线走势的配合的综合情况来观察,不能单独拿来作为预测的指标。
成交量是行情发生变化的本质因素。
大盘的起伏、股价的变动更是与量能的变化息息相关,在牛市行情中,缩量有时候有利于大盘积聚新的上升动能。成交量也是一种能量,过度的消耗必将导致能量衰竭,
成交量体现了资金运动的方向,也是行情发生变化的本质因素。
股市中资金的运动是行情变化的根本,任何政策、消息、及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都将在成交量方面得到体现,大盘的起伏、股价的变动更是与量能的变化息息相关,,可以说对股市量能的分析是准确研判行情的根本方法。
成交量的四种形态
股市中的量能分析需要把握四类因素,量能的四种因素是指放量、缩量、天量、地量。
地量。地量一般是在牛市行情的启动初期出现,意味着大盘即将结束调整行情,转入升市。值得注意的是对地量的分析不能仅仅看成交量的多少,必须结合市场趋势、技术分析、市场热点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放量。放量是支持一轮强势行情的基础,一般情况下,上涨过程中放量,并在涨升途中的暂时性调整中缩量,是种良好的放量状况,可以推动股指的持续走高。,也有例外的时候,例如某些主力介入较深的个股,一般是在行情启动初期放量,而在该股以后的上涨过程中却一直保持缩量,这类个股大多会产生长久的强势行情。
缩量。在牛市行情中,投资者大多喜欢放量上涨,而不希望大盘出现缩量,事实上,缩量有时候有利于大盘积聚新的上升动能。因为,成交量也是一种能量,过度的消耗必将导致能量衰竭,从而使行情过早的结束。而且,成交量的减少,并不意味着股市一定就会下跌。在强势行情中,当增量资金充分建仓后,处于市场热点的上市公司流通筹码会被大面积锁定,这时即使成交量减少,也不会影响行情的发展。
天量。在牛市行情中,放量本来事件好事,但成交量必须是温和放大,如果量能突然急速放大,那么无论行情处于哪个阶段,投资者都需要立即清仓退出。因为牛市中成交量过分放大,说明投资大众一致看好后市而纷纷买入,反而容易使大盘快速见顶。
股市上的量价配合建议
量价关系是成交量分析中重要组成部分,学会看量价关系的变化是看盘的一项重要本领和基本功。量价关系有八种基本形态,主要包括
量增价平 这是趋势转好的信号
量增价升 这是适宜买入的信号
量平价升 这是适宜持续买入的时候
量减价升 这是继续持有信号
量减价平 这是值得警戒的信号
量减价跌 这是卖出信号
量平价跌 这是适宜继续卖出的时候
量增价跌 这时适宜观望的信号
从量价关系的角度选股的时候要注意以下要点
1、从价格方面分析,当股价处于相对低位或大底部区域的个股,其上涨空间较大;或者股价虽在强势向上,但并未出现连续收阳线的组合形态的个股,显示主力资金仍然在吸筹阶段。
2、从量能变化上分析,连续多日成交呈持续温和放大特点,股价目前处于突破之时,成交量出现快速放大的态势。
例如G华强 (000062 行情,资料,咨询,更多),该股为深圳本地科技概念重组股,2005年下半年随大盘回落,形态超跌之后,在低位构筑大圆弧底形态,2006年持续温和放量, 此后果然出现一轮强势上升行情。
短期市场趋弱的环境下,投资者选股应注意短期市场风险,从价格方面一看,可注意以下几点一、股价处于相对低位或大底部区域的个股,其上涨空间较大;二、短期形态处于整理并未形成突破的个股机会相对较多;三、股价虽在强势向上,但并未出现连续收阳线的组合形态的个股,显示主力资金仍然在吸筹阶段。
从量能变化上来衡量,可以参照这样几个方面一、单日交投既活跃,放大又不过分;二、连续多日成交呈持续温和放大特点;三、股价目前处于近期成交密集区域,显示反复消化抛盘的特点。
成交量在权证和期市中的运用方法基本和股市差不多,但都各有不同的地方。权证主要是侧重于对分时图上成交量的分析,而期市主要是不能忽视对空盘量的分析,空盘量是所有期货或期权合约未平仓头寸的累计,它是期货市场活跃程度和流动性的标志,当价格达到或接近特定价位时,就会对投资者的买卖能力构成影响。
2、什么是量能及量能分析
成交量是行情发生变化的本质因素。 大盘的起伏、股价的变动更是与量能的变化息息相关,在牛市行情中,缩量有时候有利于大盘积聚新的上升动能。成交量也是一种能量,过度的消耗必将导致能量衰竭, 成交量体现了资金运动的方向,也是行情发生变化的本质因素。 股市中资金的运动是行情变化的根本,任何政策、消息、及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都将在成交量方面得到体现,大盘的起伏、股价的变动更是与量能的变化息息相关,,可以说对股市量能的分析是准确研判行情的根本方法。 成交量的四种形态 股市中的量能分析需要把握四类因素,量能的四种因素是指放量、缩量、天量、地量。 地量。地量一般是在牛市行情的启动初期出现,意味着大盘即将结束调整行情,转入升市。值得注意的是对地量的分析不能仅仅看成交量的多少,必须结合市场趋势、技术分析、市场热点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放量。放量是支持一轮强势行情的基础,一般情况下,上涨过程中放量,并在涨升途中的暂时性调整中缩量,是种良好的放量状况,可以推动股指的持续走高。,也有例外的时候,例如某些主力介入较深的个股,一般是在行情启动初期放量,而在该股以后的上涨过程中却一直保持缩量,这类个股大多会产生长久的强势行情。 缩量。在牛市行情中,投资者大多喜欢放量上涨,而不希望大盘出现缩量,事实上,缩量有时候有利于大盘积聚新的上升动能。因为,成交量也是一种能量,过度的消耗必将导致能量衰竭,从而使行情过早的结束。而且,成交量的减少,并不意味着股市一定就会下跌。在强势行情中,当增量资金充分建仓后,处于市场热点的上市公司流通筹码会被大面积锁定,这时即使成交量减少,也不会影响行情的发展。 天量。在牛市行情中,放量本来事件好事,但成交量必须是温和放大,如果量能突然急速放大,那么无论行情处于哪个阶段,投资者都需要立即清仓退出。因为牛市中成交量过分放大,说明投资大众一致看好后市而纷纷买入,反而容易使大盘快速见顶。 股市上的量价配合建议 量价关系是成交量分析中重要组成部分,学会看量价关系的变化是看盘的一项重要本领和基本功。量价关系有八种基本形态,主要包括 量增价平 这是趋势转好的信号 量增价升 这是适宜买入的信号 量平价升 这是适宜持续买入的时候 量减价升 这是继续持有信号 量减价平 这是值得警戒的信号 量减价跌 这是卖出信号 量平价跌 这是适宜继续卖出的时候 量增价跌 这时适宜观望的信号 从量价关系的角度选股的时候要注意以下要点 1、从价格方面分析,当股价处于相对低位或大底部区域的个股,其上涨空间较大;或者股价虽在强势向上,但并未出现连续收阳线的组合形态的个股,显示主力资金仍然在吸筹阶段。 2、从量能变化上分析,连续多日成交呈持续温和放大特点,股价目前处于突破之时,成交量出现快速放大的态势。
3、求股票超大底的分仓仓位买入法。和大顶分仓卖出法。怎么可以在安全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扩大收益?
股市没有顶和底,需要实时看盘观察资金进出情况,你只要会看大资金如何进出的就行了,一般都是心理战,需要心理学和实战积累,仓位控制一般都是未放量前5成固定仓,2成流动仓,放量就会造成大部分人心理波动,后面就会出现变数
4、炒股票时用的证券法在哪可以学习?这个法律有哪些漏洞可以钻?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
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如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部分,主要是民事赔偿制度,《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责任的有30余条,涉及刑事责任的18条,而民事责任仅有原则性的2条。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证券法》第63条规定仅仅涉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未作规定,而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也很笼统、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发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证券法》相关证券管理法规仅规定了各种证券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欺诈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可以对欺诈者予以惩戒,在欺诈行为中受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却得不到补偿。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因缺乏相应的具体措施而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个突出的问题,可以说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把投资者的力量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1、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投资者协会”一章,赋予投资者依法有成立投资者协会组织的权利,规定投资者协会的法律地位、作用与职能,充分体现和贯彻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2、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部分, 建立民事赔偿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针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而对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这两类常见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权行为,没有做出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仍然因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让受证券欺诈的受损当事人没有权获得赔偿。,建议立法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也纳入民事赔偿范围,通过推动股东诉讼,将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
3、立法应明确规定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政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针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出现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价发行、发行规则不当、基金申购特权、疯狂的圈钱等诸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须采取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国家监管部门监管及处罚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二关于券商的问题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业务,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但,何谓证券业务?怎样才能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权限有多大?《证券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易造成无法可依,行政机关无法行使权力或权力滥用的现象。,实践中证券公司或证券经营机构大量从事着诸如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委托资产管理等业务,但立法上却没有对此做出界定与规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处于真空状态,以致出现了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处罚依据。对何为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经纪业务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对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等证券业务。为了避免实践的混乱,有必要对属于证券公司的专营证券业务作清晰的界定,对专营业务和非专营业务作明确规定,将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私募发行的证券承销业务等均列为非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2、券商的经纪业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浮动佣金制推行后,为客户最大程度地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将成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核心手段。《证券法》第137条只规定了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依法严格来讲,只有法人机构证券公司才是证券经纪人。对于券商的内部员工或者外聘人员不能成为证券经纪人,这样,券商的经纪业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将大为减少,不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经纪人制度笔者认为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可以借鉴《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明确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资格认证、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以及明确它与券商的关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转制度存在许多弊端,亟待解决。
建议《证券法》修改时应增加保荐人制度的规定立法要明确规定券商,要建立并完善保荐人制度,规定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义务,并授权证监会就保荐人的具体业务细化规则、尽职督导标准做出规范性规定。
4、《证券法》对券商的监管大部分体现在事后的处罚上,具有事后性、滞后性,而对券商的日常业务的监管缺乏制度性规定,无法对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及时预警。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券商的业务报告考评制度,作为监管机关监管的依据。《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划分为经纪类与综合类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竞争机制,以便于监管机关的监督与管理。为使竞争的环境更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对各种业务的进行开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告,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考评。
5、我国经济目前正面临着大规模的结构性调整,新一轮的并购重组浪潮为券商财务顾问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空间。而我国目前券商从事财务顾问的业绩非常单薄,这与券商固守“通道”业务不无关系。
建议修改《证券法》时,应明确券商可以从事并购财务顾问业务,将其纳入综合类券商的业务范围。这样,可以在财务顾问业务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导综合性证券公司朝着规范的投资银行方向发展,从而将更有利于国有经济的重组。
6、《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过禁止业内人员进行证券交易 ,防止证券市场风险,但实际中效果并不理想。
建议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与做法,是不能笼统、一刀切的禁止,应禁止的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而业内人员正常的证券交易应该是允许的,但要求是必须有报告制度,以接受监督管理。建议立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若进行证券交易,必须向从业机构严格履行事先申请、事后报告制度,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
三、关于证券交易所问题
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市场交易的核心环节,一旦产生运作上的混乱,将对证券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从我国目前现有的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运作来看,在组织结构上,均为会员制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权限有哪些?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有那些?理事会和总经理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等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这种回避重要事项的立法会使该章节规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实践中极易造成权责不清和管理混乱。
建议(1)理顺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将其按会员制组织的法律性质界定,由会员组建、会员所有,是会员自我管理的自治实体;现今我国已加入WTO,更应按国际通行的惯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议在《证券法》修改时增加“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为理事会,法人代表是理事长;交易所的总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任,并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以立法方式明确交易所的运作架构,应当成为《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2)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交易所应加强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会员的监督、管理,以及加大对会员单位违规事件的处罚力度。
四、关于发行的问题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但未区分证券公开发行与否,这必将使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例如《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发行未做明确界定,实质上,其并未公开化,根本上也无法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定。由此可见,不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和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予以区分,就会造成事实上的有法不依,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建议应将法律上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和交易活动与非公开发行证券之发行及交易活动予以细致化分。
2、私募发行目前监管部门仍按特例操作,其应按何种程序报经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何控制风险等问题均缺乏法律的明确规范。《证券法》如果把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证券市场存在极大风险。对私募发行会形成法律规制上的“真空地带”。
建议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具体办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五、关于交易的问题
1、《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对上市证券的交易,仅规定集中竞价方式有失偏颇,在大宗股票交易过程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不但会加大买方的交易成本,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而且可能导致股指的突然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该条规定已无法满足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建议对证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规定,将《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后增加“对于大宗交易方式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将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实施的大宗交易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
2、《证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允许有做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风险的作用,但在今后可能会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潮流,在WTO情况下难以与世界接轨。
建议放宽对券商融资融券政策的有关限制,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将《证券法》第35条“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在交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建议第36条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3、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场外交易问题。如退市股票的柜台转让、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法人股司法委托拍卖等,《证券法》对此却采取了回避的办法。
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对场外交易应该依法进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4、《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可见,这种制度的确立之初是为防止股市过度投机而设立的,而经过形势的发展,该条已越来越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建议恢复“T+0”交易,将《证券法》第106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在当日可以卖出。”
5、《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实际上近年来银行资金已开始通过证券公司拆借、股票质押等形式已进入证券市场。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办法,就拉开了股票质押贷款的序幕。,证券法现有规定亟需待修改。
建议《证券法》第133条可修改成“金融机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同业拆借、受托理财、股票质押贷款、投资基金业务及其它合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问题
1、《证券法》虽对协议收购予以肯定,但仅仅限于原则性规定,体现在(1)收购行为尚无规范可循,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问题均没有规定;(2)协议收购中的披露义务、诚信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缺乏监管措施;(4)中介服务机构在资产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上存在不规范、不合理、失实、虚假陈述,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依据《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做(1)完善强制收购义务豁免规定,明确规定协议收购的豁免收购条件;(2)要求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负有法定的披露义务及诚信义务;(3)通过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来制约协议收购中的关联交易等三方面的调整。
2、上市公司反收购相关规定缺乏,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全和发展,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问题会日渐突出,必须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动进行全面规制。
建议(1)立法赋予目标公司经营者面临收购时有寻找收购竞争者的反收购行动的权利;(2)明确目标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动中,对目标公司股东的诚信义务,因为目标公司股东做为与收购关系最为密切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目标公司经营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3)规定目标公司董事就收购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使目标公司股东能在充分了解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决定。
七、关于立法技术问题
1、结构混乱,立法技术上明显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一章中第13条规定了“发行人及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应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在第三章“证券交易”的第59条又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两条中有关股票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实属重复,且在证券交易中规定证券发行问题,明显属于立法逻辑混乱。
建议删除“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将《证券法》第59条修改为“公司公告的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证券法》第76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么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许炒股,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且《证券法》的这条规定与实际发展相悖。
建议删除这条规定。
3、《证券法》第8章专章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从立法质量的角度来看,该章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对各类服务机构采取了不同内容、不同重点的规定方式,使得立法条款之间缺少协调性和逻辑性。第157条至第160条仅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从业经验和资格、限制行为、收费制度等,而未规定其执业责任;而第161条在规定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机构时,却只规定其执业责任,对限制行为未做规定。
建议对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完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责任体系。
八、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问题
1、《证券法》与相关法律之间有矛盾和冲突,法律体系存在不协调问题。如(1)《证券法》和《刑法》对证券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证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证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没有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2)《证券法》颁布前,证券业适用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实质上《证券法》与国务院规定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法津体系中,不属同一层次。(3)《证券法》与《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不但内容有重叠之处,而且还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议进一步理清《证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在修改《证券法》时要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性,尤其是对《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应在合并其必要内容的基础上将其明令废止,以防给证券实践工作带来混乱。
2、现行《证券法》存在一些逻辑不够严密、概念不甚统一的地方。如《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导致证券法引用公司法内容落空。
建议概念及法条的引用需进一步推敲,充分考虑其周延性。建议将《证券法》第11条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将《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条件改为股票发行的条件。
3、关于银行资金入市的问题,实际上就涉及到混业经营这一敏感话题,也涉及到相关法律有效衔接的问题。按上文论及的《证券法》第133条修改意见,则会与《商业银行法》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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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盘八法的连三涨
1.常态A.为涨势中最强劲走势B.通常出现在大涨小回过程或主升段走势C.连三涨模式常态上拉回不破平盘D.回测第二波低点将为买点E.次营业天仍有高价。
2.利多A.利多激励,高档横盘发展续强B.利用震荡时可应对,波段发展较不明显C.次营业天仍有高价。
3.过关键点、关卡时A.跳空过关键点B.盘中拉回不破关键点或关卡C.跳空缺口(突破缺口)不弥补D.盘势将扭转,可积极偏多,涨势确认。
4.连续中长红多日A.连涨多日开高走低,盘中曾回测盘下B.临收小红小黑,带长上影线 如带1.5%以上,则反转点形成C.多头已临强弩之末D.宜设停损或减量经营。
6、什么是开盘八法?
“开盘八法” 是指 ① 跳空倍数法则
早盘高开或低开超过5个点的时候,如果在1030还没回补缺口,则通常全天最大跌幅是第一低点(高点)的倍数附近。
② 三“15分钟”量超法则
早盘高开或低开连续三个15分钟的量能是不断放大,而且有连续的三个15分钟的阳线或阴线,就会出现全天上涨或下跌的走势。
③ 10:30高点法则
早盘前30分钟上涨或下跌超过15个点的时候,通常会出现三波的反向走势,如果没有倍量就会在1030左右见到全天的高点或低点. ④ 消息高开法则
早盘遇到消息高开或低开的时候,注意观察上海的集合竟价的量能,
1、大于3亿马上追涨.全天涨
2、在0.7-3之间振荡回落.10:30不过第一回落点,全天跌
3、10:30过第一回落点,全天振荡上攻
4、小于0.7直线回落,卖
⑤ 10:30倍量法则
在下跌的走势中,早盘到10:30的成交量如果没有上个交易日尾盘一小时成交量一倍的话,通常反弹的高度过不了11点.也不会有大的风云变化.
⑥ 减量反弧法则
早盘高开或低开不补缺口,在第一小时大涨后回落反上如果第二小时的量缩,再冲高点累计量没有第一高点1.5倍则通常第二高点是假高.全天出上影线.5分钟MACD出现反弧MACD做确认.
⑦ 开盘10:30量能经验法则
在第一天是涨(或跌)盘的时候,第二天保持原趋势会不会逆转看10:30的量
1、第一小时涨时是前一天一小时1.5倍涨,跌是0.75继续跌.
2、涨小于0.75倍,第一低点就逆转.跌大于1.5倍同样逆转
3、在0.75-1.5之间,11点没有量超,11点是逆转点
⑧ 时 间 法 则
1、早盘在涨升的时候最容易见高点在10:15和11点,下午是1:45
2、涨升的连续性最重要在11:15,基本上这个时间点的方向是全天方向
3、早盘在下跌的时候关键见低点容易是10:30,11:15和下午的2:10
4、早盘下跌的方向延续确认在10:30和下午的2:30
7、股票分析师黄松老师开盘八法现在在哪个平台?
这些老师都是骗人的,别信他们,因为他们不会把石头变金子的方法告诉你的,他们就是想要你的会员费或者推荐进去为他们抬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