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股东大会的法律解读报告:兰台律所的专业分析

炒股技术 2025-01-07 10:11炒股技术www.xyhndec.cn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XXXX)第XXX号

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见证公司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并发布了《关于召开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会议通知》。通知中详细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议程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洪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且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在通知的审议事项范围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会议。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对于会议所讨论的每个议案,股东均依法进行了投票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及时公布了表决结果,该结果反映了股东的意志。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律师:XXX(签字)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与者资格认证

经过本所律师的仔细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法人股东的账户卡及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均齐备。对于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其资格经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在确认所有参与者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后,本所律师认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流程与结果全览

(一)表决流程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监督。在所有票数的统计中,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由上证所络有限公司提供。

(二)表决结果

经过本所律师的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成功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其中,关于A股(含恢复表决权优先股)的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票数占到了惊人的99.7192%,反映了大多数股东的强烈支持;反对的票数仅占0.2466%,而弃权的票数为0.0342%。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他们的意见对于公司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在本次投票中,中小投资者的意见与公司整体趋势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无特别决议,也没有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涉及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与认可

综合前述流程与结果的阐述,本所律师坚定地表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也完全合法。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是签署页: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上,印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签字、经办律师的签字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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