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灵股份202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观察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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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已在法定时间内通过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了会议通知,且通知载明了必要的会议事项和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茂路666号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C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且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保障了股东的参与权。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0人,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59.6234%。这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也经过验证。包括现场和网络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5人,所占股份比例符合规定。
三、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审议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中,各项议案均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最终达成决议。本所律师认为,会议的审议事项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审议事项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盖章)
注:以上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填充和调整。中小投资者与股东共谋未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法律解读与表决结果分析
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下顺利召开。经过严格的验证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及聘请的专业律师。这些人员的出席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证了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没有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这充分保证了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中,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统计结果显示,大部分议案都获得了中小投资者和股东的高支持率。尽管存在一些反对和弃权的声音,但这也体现了公司治理的多元化和民主性。
具体来看,对于某些关键议案,如关于汇票的议案等,中小投资者和股东们的表决情况体现出他们的关注和参与。尽管中小投资者在股权比例上可能较小,但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他们的积极参与和反馈是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参考因素。
不同议案的表决结果也反映了股东们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多元期待和关注焦点。股东们在投票时表现出的审慎态度,既体现了他们的责任感,也显示了他们对公司未来的期望和信心。
一、背景概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在遵循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团队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条文,并对大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二、程序审查
经过严格的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召集人的资格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再到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特别是在表决环节,大会的表决程序完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表决结果合法性分析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我们认为其合法有效。这一结论是基于大会的表决程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所有的表决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四、法律意见书的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一式三份。我们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在全球范围内均有效。
五、事务所介绍及联系方式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我们的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为200120。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网址: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团队认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