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202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阐述

炒股技术 2025-02-12 12:00炒股技术www.xyhndec.cn

尊敬的读者:

您好!以下是关于北京市朝阳区英皇集团中心所举办的一次重要会议的报告。此次会议由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参与,并由本所律师对其全程见证和发表法律意见。

此次会议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指导下,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指定时间地点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结合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确保了参与股东的广泛性和便利性。以下是本次会议的一些重要细节:

一、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经过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同意召开,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全体股东发布了会议通知,详细披露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及审议事项等信息。现场会议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的一个现代化会议室中顺利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公务无法亲临现场,故由副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环节也顺利进行,确保了股东参与权的实现。

二、参会人员资格与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出席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验证,确保每位出席人员的合法性。在表决环节,会议采用了公正透明的表决方式,确保了每位股东的表决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出席人员的资格真实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公正合法。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的法律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法律意见,并对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了认真审查,确认其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律师强调,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均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权益。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目前已知的事实和信息出具,对于未知的事实和信息,本所律师无法发表意见。

在此,我们感谢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与支持,也感谢各位股东的热情参与。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公司的合规运营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为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摘要,详细法律意见书已提交给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特此公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综合以上所述,本律师团队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过程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会议参与者的资质

(一)会议召集者的合法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者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

共有760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他们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032,815,9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3796%。这些股份的所有人是在规定的日期2025年1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对于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我们核对了他们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确认他们的身份和资格。对于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还有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律师团队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会议的表决过程及结果

(一)表决过程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况。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议案X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为:1,020,828,31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3%;反对票数为11,4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9%;弃权票数为565,73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也包含在内。

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团队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张力和任星宇

(日期)

Copyright@2015-2025 www.xyhndec.cn 牛炒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