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锅股份股东大会法律聚焦:国浩律师事务所观点综述_2025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相关会议的审议通过,并依法履行了公告义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3日如期召开,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45,398,900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股份总数为3,205,788股。以上所有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的议题经投票表决后形成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且程序合规。本次股东大会还充分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表达意见和行使权利的机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目的,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特此见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律师姓名]
日期:2025年XX月XX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验证报告
一、引言
本所律师针对近期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据所掌握的信息和证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审查事项概述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若干议案,其中包括股东的投票情况、中小投资者的投票占比以及整个投票过程的合法性等。
三、投票情况及表决结果分析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统计结果,所有议案的同意票数均超过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定比例,所有议案均获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亦被单独统计并公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整个投票过程合法合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投票结果提出任何异议。网络投票截止后,及时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股东大会程序与决议合法性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附注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他事项并无意见或建议。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意味着对其他未提及事项的法律效力或合法性的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内部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对使用本法律意见书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签名)
(日期)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五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函
致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及各位股东:
本法律意见函旨在就贵公司即将举行的二二五年首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宜发表意见。本事务所已经充分了解了贵公司的相关背景、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在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慎的分析和研究。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事务所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贵公司的决策过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程序和准备工作表示赞赏,认为其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和内容,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对贵公司在新能源装备领域的努力和发展方向充满信心,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题表示高度关注。
三、我们对贵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股东权利保护情况表示肯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中的股东参与情况表示赞赏,认为充分体现了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我们鼓励所有股东积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共同为贵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我们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和程序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我们将确保贵公司的决议合法、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竭尽全力为贵公司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
本法律意见函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涉及其他事项。以上意见仅供贵公司参考,具体事宜请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特此函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团队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徐晨 王静慧 蒋瑞律师共同签署此函并确认上述意见真实有效。日期:(填写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