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深度解读(2025版)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明确和规范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委会”)的组织与行为,确保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指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三、债委会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应积极参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参会者不得利用会议信息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四、债委会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约束力。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一)按照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法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法获得与本次债券相关的所有信息;
(六)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依法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作为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六、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一)遵守公司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按照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四)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债委会的组成与运作
七、债委会的组成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债委会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组织。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债委会的相关事务。债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议议案、决定会议议程等。所有债券持有人都有权参与债委会的工作并发表意见。债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并对会议的决议进行记录和公示。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应当提前通知所有债券持有人。对于重要决策事项,债委会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债委会还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债券持有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债委会应当积极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债委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债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本次可转债的顺利发行和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将全力支持债委会的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和建议以确保公司和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所列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广泛且至关重要。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方案变更的决议权
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债券持有人会议需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进行决议。尽管债券持有人会议拥有此权利,但不得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赎回或回售条款等重要事项。
二、公司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决议权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债券持有人会议需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进行决议。会议还需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破产的法律程序进行决议。
三、公司重要事务的决议权
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重要事务上,债券持有人会议需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进行决议。其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四、担保物和重大变化的决议权
当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债券持有人会议需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进行决议。
五、重大事项的决议权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样需要行使决议权。
六、规则修改的决议权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债券持有人会议还需对修改本规则的方案进行决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情形,也在此权限范围之内。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第九条明确了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公司发生重要事务变化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条指出,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应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在召开前15日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通知内容涵盖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
第十六条 会议召集者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时,应当邀请专业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二、参与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者的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三、会议的表决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应召集者要求,对其他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提交给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由召集者负责起草,其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议题明确且具体决议事项清晰。议案应在大会的权限范围内。
第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由召集者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来决定。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也可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者需在会议召开前10日提交完整的临时提案给召集者。召集者应在收到临时提案后5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信息、持有债权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大会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前10日,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前3日。在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将被视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大会。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可亲自出席会议并表决,也可委托代理人为其出席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差旅和食宿费用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的,应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和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证明文件。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代理人的权限,包括是否有表决权;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个审议事项的投票指示;授权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如债券持有人没有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24小时送交召集者。
第二十三条 召集者和律师应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名册,共同验证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并登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的数量。发行人应积极协助召集者获取持有人名册并免费提供给召集者。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网络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由主持人按照程序宣布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宣读提案并进行讨论和表决,最后在律师的见证下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大会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若公司董事会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也可列席。应召集人或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关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与决议制定规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与登记
会议召集人负责制作会议签名册,详细记录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信息。会议登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人数及所持债券总额之前终止。会议地点和时间的更改需经过会议决议同意,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议程与表决方式
每一议案需由有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拥有一票表决权。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题应逐项审议、表决。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不得对通知中的议题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且不得变更审议事项。投票方式采取记名方式,表决结果需公告。若债券持有人为公司重要股东或关联方,其在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计票与监票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计票人和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不得担任计票人或监票人。投票时,需有公司授权代表和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同清点,并由律师见证。
第三十条 会议决议与法律效力
会议决议须经过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决议涉及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遵循特定规则对发行人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公告与记录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作出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将决议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作为日后查阅和核实的依据。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表决结果并载入记录。若有异议,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重新点票。对于重大决议事项的执行情况,也应定期向市场公告。这不仅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这些规则确保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议的有效实施,有助于维护所有相关方的权益和利益。通过遵循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确保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作。
第三十二条 关于特殊情况的说明与处理机制
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会议中止或无法作出决议时,为确保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会议可安排延期召开或采取线上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和决策。对于任何涉及欺诈、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会议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债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运作,维护所有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三条 会议纪律与秩序维护
为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秩序维护,参会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擅自离席、干扰会议进行或进行非法活动。如有违规行为发生,会议工作人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为保障与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安全,会议还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和设备设施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并尽力避免影响最小化和最小化损失情况的发生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与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应对情况的发生对于可能存在的争议问题或争议解决机制也应予以明确和细化以便于债券持有人的解决纷争达成共识推动会议的顺利进行确保决策效率和有效执行从而实现良好的市场运作秩序维护和市场稳定性提升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兹通知各位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将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为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召集人
我们将在近期召开此次会议,具体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会议将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集人将由公司董事会担任。主持人将由董事会选定,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二、会议出席人员
我们将统计并公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的数量,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可转债张数,包括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三、会议议程与记录
会议议程将包括审议和表决多项事项。会议记录将详细记载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各项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会议记录将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决议的执行与保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将确保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连续执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如果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无法正常召开,我们将尽快恢复会议或终止本次会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情况。我们将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发行人董事会将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代表债券持有人与有关主体沟通,推动决议的具体落实。
五、附则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我们将遵循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本规则项下的公告事项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我们明确了本规则中的一些定义和范围,并对未偿还债券的定义进行了详细说明。
如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会议高度重视,期待各位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的参与,共同为公司的未来发展献计献策。我们将竭尽全力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