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结合本公告所述二审判决情况,本公告所述案件对公司经营及当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沈阳商业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集团”)起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辽01民终4898号】,现将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商业城集团(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商业城(一审被告)
2、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商业城集团起诉商业城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1,500万元及利息等诉讼请求。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商业城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商业城集团负担。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的《12个月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号)。
商业城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商业城集团的诉讼请求,判决商业城支付商业城集团财产损失1,500万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商业城承担。
3、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城集团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于案涉二房屋具有权利且权利被侵害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商业城集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对商业城集团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商业城集团负担。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结合本公告所述二审判决情况,本公告所述案件对公司经营及当期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30日
来源:·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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