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基金开户 2023-02-06 13:33基金知识www.xyhndec.cn
  • 募集资金管理,该听谁的啊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 深市主版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
  • 募集资金净额和募集资金总额关系是什么?
  • 急问《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是在公司通过证监会上市申请后,才提交证监会审批的吗?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 香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1、募集资金管理,该听谁的啊

    《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被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废止了吧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3、深市主版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2007年02月05日 17:1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月5日在其网站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该通知落款日期为2007年2月2日,并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以下为《指引》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五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本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二三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三第十四条所述文件。
    第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募集资金净额和募集资金总额关系是什么?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5、急问《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是在公司通过证监会上市申请后,才提交证监会审批的吗?

    一般程序是先是上市申请,然后是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招股说明书》最初的形式是招股书明书申报稿,申报稿通过证监会审批后才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此时,如果《招股说明书》通过证监会审批后,上市企业没其他问题出现,就可以上市了。

    6、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有哪些

    募集资金的是为了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投入到某些特定项目或领域。补充企业发展资金。收购某些项目或资产。等等。不得擅改募投方向。超募部分也要提交计划及使用说明。

    7、香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在港借壳上市的公司要证监会批准,禁售期半年至二年。
    募集的资金就要看是哪方法,增发要股东会通过,一般会有三至六个月禁售。
    非限售股就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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