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移的成立条件)

基金开户 2023-02-06 13:34基金知识www.xyhndec.cn
  • 那些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 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 什么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 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 债务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 债权人是欠钱的一方还是还钱的一方
  • 1、那些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和债务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很普遍的一种民事纠纷,债务债务纠纷就会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面,这种纠纷是由于债务债务关系产生的,那么那些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哪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那些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二、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哪些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2、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3、什么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张某是酒楼的负责人,但债务主体实为酒楼本身,酒楼转让于他人,其债务关系还在于酒楼,你作为你们公司的地区代理,而你们公司是实质的债权人,你可以找到现在酒店的负责人,带上和该债务有关的凭证(入库单,出货单,该酒楼注名前负责人签字),商议由该酒楼偿还债务问题,如果协商失败,你可以在当地法院对该酒楼进行起诉,由法院仲裁或调解,如果诉讼期间找到张某妻子,可以申请她为共同诉讼的被告,由法院裁决这笔债务款在他们之前的分配。
    基本上说,你的重点其实就在于,这笔债务款,债务方应该为酒店,而不是酒店以前的负责人张某或者他的妻子,哪怕她的妻子不知去向,但债务关系还存在与这间酒店,详细的地方,不是网上能说清楚的,你要把握每个细节,找个专业律师来咨询,,祝你成功拿回债务款。

    4、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债之关系,又称债权关系或债务关系,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其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债权,称为债权人;其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这种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
    借贷关系,指基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债之关系的发生原因,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而生之意定之债和基于法律规定而生之法定之债。借贷关系只是债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法律行为而生之意定之债的一种。

    5、债务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根据债务转移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债务转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6、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转移合同的要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4、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签订债权转移合同的方式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的;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第三人、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共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7、债权人是欠钱的一方还是还钱的一方

    债权人是应收款的一方,欠款的一方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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