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有哪些(有哪些上市公司企业合并)

基金开户 2023-02-06 13:34基金知识www.xyhndec.cn
  • 企业并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 现代企业并购方式有哪些
  • 上市公司并购支付方式有哪些?
  • 公司并购重组有哪些方式
  • 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和借壳上市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 国内有哪些著名的上市公司?
  • 1、企业并购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糖尿病脚麻木

    2、现代企业并购方式有哪些

    眼光放远点吧,看好25元。

    3、上市公司并购支付方式有哪些?

    一是现金支付,二是股票置换,用股票置换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三是资产购买!

    4、公司并购重组有哪些方式

    您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有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5、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和借壳上市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实现间接上市,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6、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1.持股5%报告制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股票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6.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7.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1.订立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2.报告与公告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3.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4.更换股票和收购结束报告同要约收购。 1、公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协议收购是指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情况下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2、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
    这是以收购是否构成法定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划分。自愿收购是收购人自主自愿进行的收购;强制收购是在大股东持有某一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全面要约而进行的收购。 1、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2)按比例接纳规则。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该规则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股票条例》第51条第3款中有相关规定。(3)价格平等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如果收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
    2、信息披露原则。它的具体内容有(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制收购的义务,如《证券法》79条的规定。(2)收购要约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的主要依据,,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证券法》对此有相关的规定。
    3、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强制收购要约或称强制购买剩余股票。强制收购要约是指当收购者收购股份达法定比例(90%)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目的在于防止收购者凭借其控股地位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证券法》87条。 (一)要约收购
    1、收购要约的内容。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①收购人的名称、住所;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③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④收购目的;⑤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⑥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⑦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⑧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收购要约的公布
    ①收购要约公布的时间。《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发起人以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②收购要约公布的程序。根据《证券法》第81-83条的规定,收购要约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但在此之前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此后十五日后方可公告其收购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收购要约的发出并不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为前提。
    3、收购要约的期间
    收购要约的期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限。《股票条例》第49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时间从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但对最长要约期间没有规定。《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
    ①收购要约的变更。《证券法》第84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股票条例》第52条规定“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②收购要约的撤销。《证券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股票条例》第49条,该条规定“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的承诺。《证券法》对收购要约的承诺没有规定,《股票条例》规定了预受制度。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6、要约完成后的法律规制
    ①要约收购失败的法律规制。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借鉴英国的作法规定“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50%时,为收购失败。”但对收购失败后收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明显界定。
    ②要约收购成功后的法律规制。(Ⅰ)限制收购人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Ⅱ)强制收购制度。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证券法》第87条都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二)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存在的问题
    1、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价值的低估和流失。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通常处于非公开状态,以低于市场价格较大的幅度成交是屡见不鲜的。
    2、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业已发生的场外协议收购中,由于大多数是一次性完成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务豁免;在持股比例达30%或以上的案例中,也都获得了强制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
    3、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却缺乏监管措施。
    4、政府职能不明。政府以股东身份充任决策人,使得资产重组的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全局利益,而是从本位主义和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出发,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受到较大限制。

    7、国内有哪些著名的上市公司?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注册资本2749亿元人民币,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煤炭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炼制;成品油储存、运输、批发和零售;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新能源、地热等能源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咨询、施工、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电力、蒸汽、水务和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技术、电子商务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有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对外工程承包、招标采购、劳务输出;国际化仓储与物流业务等。

    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1月6日在原中国网通和原中国联通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在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是中国唯一一家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电信运营企业,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联通主要经营GSM、WCDMA和FDD-LTE制式移动网络业务,固定通信业务,国内、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卫星国际专线业务、数据通信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和各类电信增值业务,与通信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业务等。2009年1月6日,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与原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合并,新公司更名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与合并前的中国联通相区分,业界常以“新联通”进行称呼。

    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汽车是中国汽车四大集团阵营企业,2014年长安品牌汽车产销累计突破1000万辆,2016年长安汽车年销量突破300万辆,2017年入选央视“国家品牌计划”,成为中国汽车品牌行业领跑者。 

    长安汽车始终打造世界一流的研发实力,研发实力连续4届8年居中国汽车行业第一。拥有来自全球17个国家的研发人员1.1万余人(其中高级专家近500人),先后有14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在重庆、北京、河北、合肥,意大利都灵、日本横滨、英国伯明翰、美国底特律和美国硅谷建立起各有侧重的全球协同研发格局;建立汽车研发流程体系和试验验证体系,确保每一款产品满足用户使用10年或26万公里。


    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大型发电厂,截至2007年6月30日拥有权益发电装机容量31747兆瓦,可控装机容量为36024兆瓦,是中国最大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

    5、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4年11月29日,简称上汽集团,前身是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0104。2006年经过重组,上海汽车成为中国A股市场最大的整车上市公司。截至2013年底,上汽集团总股本已达到110亿股;同年,上汽集团整车销量达到510.6万辆,同比增长13.7%,继续保持国内汽车市场领先优势。凭借2014年度920亿美元的合并销售收入第11次入选《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85位,比2013年上升了28位。2015年7月8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7。2015年12月28日,上港集团足球俱乐部宣布与上汽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6、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哈尔滨市国资委占45%,中信资本冰岛投资有限公司和华平冰岛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22.5%,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持股10%。拥有哈药股份、人民同泰两家上市公司。


    哈药集团旗下拥有哈药总厂、哈药三精、哈药六厂、哈药世一堂、哈药中药二厂、哈药生物、哈药疫苗等国内知名药品制造企业和哈药人民同泰、哈药营销有限公司商业流通企业。截至2015年末,哈药集团资产总额165亿元,固定资产48亿元,净资产94亿元。现有在职员工2.52万人。

    7、海尔集团公司

    1984年在青岛创立,是一家生活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从开始单一生产冰箱起步,拓展到家电、通讯、IT数码产品、家居、物流、金融、房地产、生物制药等领域,从制造产品逐渐转型为制造创客的平台。公司旗下青岛海尔(股票代码600690)和海尔电器(股票代码01169)两大平台上聚合了海量创客及创业小微。

    公司致力于推动从产品硬件到解决方案的转型,通过智慧家庭U+生活平台、互联工厂构建并联交互平台和生态圈,提供互联网生活解决方案,最终实现用户的全流程交互、交易和交付体验。

    8、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1988年进入房地产行业,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领先的城市配套服务商,公司业务聚焦全国经济最具活力的三大经济圈及中西部重点城市。2016年公司跻身《财富》“世界500强”,位列榜单第356位;2017年再度上榜,位列榜单第307位。

    公司定位于城市配套服务商,坚持“为普通人盖好房子,盖有人用的房子”,坚持与城市同步发展、与客户同步发展的两条主线。公司核心业务包括住宅开发和物业服务。近年来,在巩固核心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围绕城市配套服务商的定位,积极拓展业务版图,进入商业开发和运营、物流仓储、冰雪度假、集中式长租公寓、养老、教育、“轨道+物业”等领域,积极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9、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规模最大、产品线最全的乳制品企业,位居亚洲乳业第一、全球乳业八强,也是唯一一家符合奥运及世博标准,并为奥运会及世博会提供过乳制品的中国乳品企业。在董事长潘刚的带领下,2015年伊利集团营收首破600亿元,收入和净利润实现双增长。在“全球织网”的战略下,伊利已经实现国际化布局。作为行业龙头企业,伊利集团旗下多款产品长期居市场领先地位,整体营业额在行业中遥遥领先,是唯一一家进入全球排名前八的亚洲乳企。

    10、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惠州的电子、电器制造企业。公司创立于1981年,是全球性规模经营的消费类电子企业集团之一,旗下拥有TCL集团、TCL多媒体科技、TCL通讯科技,通力电子等四家上市公司。形成多媒体、通讯、家电和部品四大产业集团,以及房地产及投资业务群,物流及服务业务群。

    2015年7月28日,TCL发布两则公告,获紫光通信增持,回购股票。2016年1月6日,TCL在CES开展前夕发布了全新QUHD量子点旗舰电视X1。2016年1月14日,TCL与乐视联合开发曲面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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