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实施次数越多越好吗(实施股权激励的意义)

基金开户 2023-02-07 18:19基金知识www.xyhndec.cn
  • 股权激励发行数量太多会有什么影响?
  • 股权激励实施不当会给员工带来哪些危害
  •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是利好还是利空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利好还是利空
  • 实施股权激励的好处有哪些
  •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必要性有哪些
  • 1、股权激励发行数量太多会有什么影响?

    1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2、股权激励实施不当会给员工带来哪些危害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不但能对员工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而且对企业的发展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在实行股权激励过程中,要注意度的把握,否则会弄巧成拙,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把股权激励当做员工福利
    股权激励虽然可以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但股权激励并不是每一个人可以享受的福利,它应该是拉动企业绩效的动力,应该是一种面向特定对象的l稀缺品。股权激励不能采取撒胡椒面方式,应避免出现股权激励大锅饭和搭便车现象。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获取股权的资格确认,激励对象相应权利的行使条件等,都应该非常严格并予以量化。在确认股权激励资格时,可从人力资本附加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三个方面考虑;在界定行权条件时,对公司业绩考核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都应该从严考量,过宽的业绩条件,不仅不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还极易引起非股权激励对象的非议。
    2.高管坐享福利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有的企业对高权行权价格设计不合理、激励标准与公司业绩挂钩不紧密、监督机制不严谨,甚至出现高管弄虚作假,造成公司业绩年年增长的假象,推动股价上扬。这样,不管企业实际业绩如何,高管福利一样照单全收。
    3.风险考虑不足有的公司的股权激励设计不合理,未考虑将来出现的各种风险,很可能会出现行权时股票价格跌破行权价而使股权激
    励变得毫无价值,使得激励对象行权难。
    有的公司对自身状况和市场行情认识不够深入,将行权的业绩指标定得过高或者行权价格过低,以至于股权激励演变为画饼充饥,导致员工激励对象缺乏热情而成为鸡肋。
    4.业绩指标过低导致出现激励过度
    也有的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将本应起到监督作用的监事会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导致股票价格激励额度与业绩的实际增长不相符,出现激励过度,甚至出现部分高管自我奖励、自发红包的现象。

    3、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行股权激励

    1、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留住人才、约束管理人才、吸引聚集人才
    公司的持续发展和长期利益的实现,需要公司管理层长期、持续地投入管理技术和知识,关键技术人员长期不间断地进行创新。每月工资制度,每年的年度奖金制度,是一种短期的、较弱的激励,不足以激励这些人才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并长期留任,所以有必要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以便将这些人才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一方面,可以让人才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当员工离开企业或有不利于企业的行为时,将会失去这部分的收益,这就提高了员工离开公司或“获错误”的成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留住人才、约束管理人才,实现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2、股权激励有利于实现公司的长远、持续、快速发展
    引入股权激励后,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成为了一个长期、逐步的考核。不仅关注本年度的财务数据,而且更关注公司将来的价值创造能力。因为股权激励一般要有一个长期、逐步变现的过程,这就要求对象必须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保证获得自己的延期风险收入。由此,可以进一步弱化激励对象的短期化行为,更有利于提高企业在未来创造价值的能力和快速发展能力。
    3、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降低人力薪酬成本和激励资金成本
    受资金特别是现金流的压力,公司尤其在初创期、成长期无法给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以很高的现金工资或奖励。通过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可大大降低公司所需的人力薪酬成本、激励资金成本。
    4、股权激励有利于合理分配公司发展后的利润增值部分
    公司发展后的利润值部分如何分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使激励对象的业绩与增值部分的分配权手挂钩,是对公司增值部分的优化、有效、公平的分配,有利于企业持续成长。

    4、股权激励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激励一般是利好。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利好还是利空

    这种消息不会对公司形成较大的冲击,属于中性消息。
    ,公司在已经完成股权激励计划之后,才会出现“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及调整事项”的事情发生。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是因为原来可以得到该期权的个别管理层人员离职而放弃了该期权,公司只不过是在原有的期权数量上减掉该部分期权而已,这种事情对公司的影响微乎其微。

    6、实施股权激励的好处有哪些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
    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
    ,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
    ,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
    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7、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必要性有哪些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很多老板(包括管理者)总是抱怨员工的“打工心态”,做事马虎、不认真、缺乏责任心,事实上员工又何尝不是在“打工”呢?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包产到户”的方式对员工施行激励,以充分提高其积极性。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管理手段、方式、工具几乎可以为“胡萝卜加大棒”——干得好,给胡萝卜请再接再厉;干得不好,打一大棒请吸取教训,别再犯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80、90后员工成为公司的主要劳动力,越来越多的管理者发现“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已经逐渐失效。
    实际上,我们可以将管理中的大棒理解为“饥饿”和“恐惧”。以往,除了极少数人以外,绝大多数人处于维持生活的边缘并经常有挨饿的危险。一次收成不好就足以迫使农民铤而走险成为小偷、甚至抢劫,也足以使他失去唯一能使他免于沦为乞丐的一小块土地。现在,即使在很偏僻落后的地方,最贫穷的人也处于仅能维持生活的经济水准以上。同样,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者)知道,即使他失去了工作,他和他的家人也不会挨饿。他可能要失去一些他本来想做的事,但他能维持生活。即使在某些非常富裕的地区,马克思所讲的流氓无产阶级和失业者还继续存在,但他所讲的无产者却消失了。
    同样,即使在那些恐惧继续存在的地方,恐惧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再起激励的作用。恐惧不再是一种激励,而是一种反激励。其原因之一是教育的普及,另一个原因是形形色色企业、组织的出现。教育的普及使得人们具有可被雇佣的条件,使他们有更广阔的活动范围。在目前的社会中,即使教育程度不高的人也有各种就业机会。而且人们可以横向流动。一个人失去了工作仍然是不愉快的,但却不再是灾难性的了,随之而来的便是管理中的“大棒”越来越失去作用。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经常听一些管理者埋怨——现在的年轻人完全说不得,稍微说重一点,他就辞职不干了的主要原因。
    “大棒”已经失效,那么“胡萝卜”呢?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沟通变得越来越简单、高效,雇员和老板之间的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对称,一棵小小的“胡萝卜”已经不能满足雇员的需求了,尤其是那些有能力的资深员工,所以,员工忠诚度、凝聚力、流失率仍然是许多企业持续面临的问题。实际上,很早以前,西方很多企业已经不再使用“雇员”的称呼,而用“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其区别在于,后者能够获得公司股权、期权或者工资以外和公司效益息息相关的额外的激励,通俗点讲,他们是老板或股东。比如,零售巨头沃尔玛规定,员工只要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每周工作超过20个小时,平均可以得到年薪5%的红利。但红利是先记在账上,直到人离开公司时才能取,由于红利是以公司的股票支付,而股价飞涨,许多经理退休时都成了百万富翁,甚至许多普通员工也是如此。而这直接形成了良性循环员工努力工作——公司业绩好——员工获得红利多——员工更努力工作,稳定性、忠诚度、凝聚力随之更高。
    很多人以为让员工持股,是不是意味着公司多给员工发一些工资、福利,其实不然。真实的情况是,员工持股后能够大大提升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及执行力,从而创造更好的效益,通俗点讲就是公司与员工一起将蛋糕做大,然后员工分得一杯羹,完全的“双赢”。
    当前,中国经济正面临洗牌,很多中小企业纷纷倒闭关门,经股网认为,在如此大环境之下,各位企业老板更应该重视股权的力量,调整企业股权结构,充分的学习股权激励相关知识,通过股权激励咨询,进行股权激励培训,学习股权激励课程,早日培养寡头思维,提炼寡头基因,规划寡头路线,唯有做强做大才能突出重围,提升企业价值,成为细分行业的寡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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