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及说明
一、规则修订内容
《交易规则》修订对照表
(阴影加粗部分为修改,双删除线部分为删除,下同)
交易规则(修订) | 交易规则(现行) |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熔断幅度和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熔断幅度和涨跌停板幅度。 |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
风控管理办法(修订) | 风控管理办法(现行) |
第三章价格限制制度 |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熔断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熔断幅度和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熔断幅度和涨跌停板幅度。 |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
交易细则(修订) | 交易细则(现行) |
第五章指令与成交 | 第五章指令与成交 |
第三十八条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当前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 第三十八条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
结算细则(修订) | 结算细则(现行) |
第四十三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某一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该时段发生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或者交易暂停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的,扣除熔断、集合竞价指令申报和暂停交易中断时间后向前取满相应时段。合约在该时段无成交的,以前一相应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相应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相应时段。以此类推。合约当日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相应时段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 第四十三条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某一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该时段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断的,扣除中断时间后向前取满相应时段。合约在该时段无成交的,以前一相应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相应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相应时段。以此类推。合约当日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相应时段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
合约(修订) | 合约(现行) |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
交易时间 |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
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交易细则(修订) | 交易细则(现行) |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实行熔断制度。(一)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设置5%和7%两档熔断幅度,每日各档熔断只启用一次。(二)基准指数波动未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的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三)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进入25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不允许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生效。基准指数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出现上述情形的, 9:30进入25分钟的熔断期间。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熔断期间持续不足25分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应当补足不足部分。第一节交易结束前25分钟至30分钟进入熔断期间的,熔断期间延长至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生效。(四)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7%,或者本合约收市前30分钟内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五)本合约交易日第二节交易时间内不适用熔断制度。第一节交易结束时本合约处于熔断期间或者暂停交易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 新增条文 |
第二十二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本合约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本合约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
合约(修订) | 合约(现行) |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
交易时间 |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
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交易细则(修订) | 交易细则(现行) |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实行熔断制度。(一)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设置5%和7%两档熔断幅度,每日各档熔断只启用一次。(二)基准指数波动未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的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三)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进入25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不允许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生效。基准指数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出现上述情形的,9:30进入25分钟的熔断期间。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熔断期间持续不足25分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应当补足不足部分。第一节交易结束前25分钟至30分钟进入熔断期间的,熔断期间延长至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生效。(四)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7%,或者本合约收市前30分钟内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五)本合约交易日第二节交易时间内不适用熔断制度。第一节交易结束时本合约处于熔断期间或者暂停交易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 新增条文 |
第二十二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本合约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本合约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
合约(修订) | 合约(现行) |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 |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 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
交易时间 |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 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 |
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交易日交易时间 | 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交易细则(修订) | 交易细则(现行) |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 第十三条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0-9:15,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交易日连续竞价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实行熔断制度。(一)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设置5%和7%两档熔断幅度,每日各档熔断只启用一次。(二)基准指数波动未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的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三)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进入25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不允许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生效。基准指数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出现上述情形的,9:30进入25分钟的熔断期间。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熔断期间持续不足25分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应当补足不足部分。第一节交易结束前25分钟至30分钟进入熔断期间的,熔断期间延长至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生效。(四)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7%,或者本合约收市前30分钟内基准指数波动达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的,本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五)本合约交易日第二节交易时间内不适用熔断制度。第一节交易结束时本合约处于熔断期间或者暂停交易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停板幅度生效。 | 新增条文 |
第二十二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本合约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 第二十一条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本合约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
2015年9月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中金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哪些产品将实施熔断制度?
答目前,我所熔断制度主要适用于沪深300、中证5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暂不实施熔断制度。
2。问中金所熔断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金所将在股指期货交易中推出熔断制度,统一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指期货熔断基准指数,熔断幅度选取为5%和7%,日内各档熔断只启动一次,与股票现货市场保持一致。
当沪深300指数未触及上一交易日收盘价±5%时,股指期货产品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当沪深300指数触及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5%,股指期货产品进入30分钟熔断时间,其中前25分钟不允许报撤单, 5分钟为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指令申报结束后,立即进行集合竞价交易,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股指期货产品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当沪深300指数触及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7%时,股指期货产品暂停交易直至收盘。
3。问为什么熔断结束前,引入集合竞价环节?
答熔断制度是应对市场大幅波动的一种稳定机制。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我所在熔断结束前引入了5分钟的集合竞价环节,使得投资者能够在熔断后对申报进行调整,防范价格风险。
4。问熔断时间跨越中午闭市期间如何处理?
答按照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一节交易结束时合约熔断期间持续不足25分钟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应当补足不足部分。第一节交易结束前25分钟至30分钟进入熔断期间的,熔断期间延长至第一节交易结束时,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5分钟集合竞价申报时间。
5。问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日是否适用熔断制度?
答按照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股指期货合约第二节交易时间内不适用熔断制度。若在第一节交易结束时股指期货合约处于熔断期间或者暂停交易的,第二节交易开始后直接进入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集合竞价申报结束后进行集合竞价指令撮合,然后转入连续竞价交易。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6。问股指期货合约发生熔断时结算价如何计算?
答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某一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该时段发生熔断、集合竞价申报或交易暂停的,扣除熔断、集合竞价申报或暂停时间后向前取满相应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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