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善意取得的情形(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1、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同意你的点评,只是不知道为啥解释三会缺这么一块。。如果实际出资人要转正,《经济法》郭守杰的解释就是参照公司法72条,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啥会乱套啊?
2、何为股权的善意取得,股权的善意取得的效力如何
甲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冒充乙丙二人签字,将乙丙所持股权转让给丁,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此后,乙、丙发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丁遂提出,其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系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
熊潇敏律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将其占有的财产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转让给第三人,如第三人在受让该财产时主观上系出于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无权以其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第三人返还,而仅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的一项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利(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股权从狭义上的理解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既非动产,也不是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股权转让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明确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规定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信托股份的处理方式是适用善意以得制度的。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还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一条又规定了原股东擅自处分已转让股权的处理方式,这种“一女两嫁”的方式处理同样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得取制度处理。,本案中丁受让股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甲的侵权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乙、丙可以要求甲予以赔偿。
3、股权纠纷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吗
您好,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a,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b,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c,需依转让而取得;
d,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e,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吗? 应当根据《物权法》106条处
对外都是有权处分。
5、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同意你的点评,只是不知道为啥解释三会缺这么一块。。如果实际出资人要转正,《经济法》郭守杰的解释就是参照公司法72条,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啥会乱套啊?
6、冒名转让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您好!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利(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股权从狭义上的理解为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既非动产,也不是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规定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信托股份的处理方式是适用善意以得制度的。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还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这一条又规定了原股东擅自处分已转让股权的处理方式,这种“一女两嫁”的方式处理同样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得取制度处理。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7、未尽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同意你的点评,只是不知道为啥解释三会缺这么一块。。如果实际出资人要转正,《经济法》郭守杰的解释就是参照公司法72条,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啥会乱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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