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债权(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

配资炒股 2023-02-04 15:38炒股配资www.xyhndec.cn
  • 未约定还款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吗
  • 债权未约定履行期限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 未定履行期限借款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 如何理解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民法院为何要为某些债权人临时确定债权?
  • 债务到期和债权到期有区别吗?不是很清楚,请懂的朋友给解释一下,谢谢
  • 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未到期债权能否获得支持
  • 一个到期债权 和一个未到期债权可否抵销
  • 1、未约定还款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借据出具之日,只是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而未约定义务的履行期限。我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债权人在未明确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前,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有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才构成债务人对债权人权利的侵犯。

    2、债权未约定履行期限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并实施。该《规定》明确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即随时可以主张债权,在宽限期满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未定履行期限借款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是私企 提档案,在人才市场存档

    4、如何理解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民法院为何要为某些债权人临时确定债权?

    尚未确定的债权是指债权是否存在、债权的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中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依法申报的债权只有按破产程序证实确定后,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这是表决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申请破产的企业债权债务状况往往比较复杂,有的债权可能一时难以确定准确的数额,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如果能够临时确定债权人债权额,应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以便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该部分债权人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参与。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由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仅仅是临时性的,债权最终确定是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的决定。

    5、债务到期和债权到期有区别吗?不是很清楚,请懂的朋友给解释一下,谢谢

    债务是欠别人的 到期就是期限到了
    债权是别人欠你的 到期就是不能行使了,欠了就欠了

    6、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未到期债权能否获得支持

    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应视个案案情区别对待。 在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由此可见,法律对双方自愿约定的借期原则上应予保护,法院一般不得运用公权力加以干涉。但《意见》第121条采用的是“一般”两字,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而作出裁判。,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未到期债权的案件,应视案件情况分别作出裁判。一种情况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债务人不按双方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经债权人多次追偿仍未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那么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对其以后的还款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亦不能履行,此时债权人一并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的请求,则是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除此之外,如当债务人出现严重偿还危机足以威胁到债权人如期实现自己的债权时,法院可以对双方所约定的借期进行干涉,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作出裁判。,就上述案件中出现的此类情况,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 另一种情况,如借款方有可期待利益或者凭其信用还能举债还债等,借款方同样能如期归还借款,那么债权人主张未到期债权则不应获得支持。因为借贷本身隐含着风险,当事人完全可依《担保法》来化解风险,如果出借方随便找个理由就可改变双方的约定,同样也会损害借款方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如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未到期债权,应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还款信用等进行充分举证,无法举证证明的,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否则合法的借贷关系难于得到保障。

    7、一个到期债权 和一个未到期债权可否抵销

    看你在什么程序中,如果是破产程序中,若符合《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破产抵销权,则未到期债权也可以作为被抵消的对应债权。,如果是民法上的抵销则不可以抵销,因为民法上的抵销权要求必须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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