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限售股(限售股解禁当天股价)
1、欠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对其公司限售股进行税收保全
欠缴个人所得税,可以对其公司限售股进行税收保全。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的两种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具备的条件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担保;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限售流通股被冻结有利还是有弊啊?
利好 抛售的压力就会减少
3、限售股都包括哪些?
首发限售股是对于2006年以后(包括2006年)上市的股票,它们的限售股股东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网下申购的投资者,一般是该股票在A股首日上市交易后三个月后才能上市流通。另一类是该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一般也就是指大股东或其他特定的持股量相对小的股东,这一类它们一般要等到该股票在A股首日上市后最多三年以后才能上市流通。
对于股权分置后的限售股指的都是在2006年以前上市的股票,这些股票的原来的非流通股东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获得了上市流通的权利,但一般都要在该股票股改后的大约三年时间内分段允许上市流通的。
对于增发的类别,一般是该股票有非公开增发等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售时间,主要是防止非公开增发对象通过增发的途径等套取利润,用时间来控制这种行为的成本。
4、限售流通股能否强制执行?(法律)
可以,且已有司法实践的案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
实践中,对股权的执行措施一般包括冻结、自行转让、强制转让、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五种。其中,对股权自行转让属执行和解的范畴,不是强制执行的措施。而对股权的拍卖、变卖以及以股抵债与对其他物品的执行并无太大的差异,比照其规定处理即可,在此并无予以专门论述的必要。对股权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对股权的冻结和强制转让。
对于限售流通股能否转让,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本人认为应该可以转让。因为
1.虽然《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些特殊的股票或股份凭证,在转让方式上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如发起人股份在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但就《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其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起人借设立股份公司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对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股权转让的限制也是为了防止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转让上述主体的股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其投机牟利或利用职务之便牟利的动机。,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行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应不受限制。
2.从股份公司的性质出发,其完全的资合性决定了股份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一般原则和实践中的经常现象。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行,法院对相关股权的强制转让同样如此。因为法院强制转让要符合法定条件(股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股权转让的登记和公示。
3.从对申请执行人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只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不利于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执行股权的派生利益,前提必须是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股权分为自益权(收益权)和共益权(决策权等),自益权是股东利益的根本,但其实现必须依赖共益权的保障。被执行股东往往可以利用共益权和其他股东一起,使得公司没有利润可分,而只享有自益权的申请人却无可奈何。
5、股票增发是利好还是利空
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定向增发应该是利好。
定向增对上市公司有明显优势有可能通过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上下游企业等方式给上市公司带来立竿见影的业绩增长效果;也有可能引进战略投资者,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定向增发基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
定向增发降低了上市公司的每股盈利。,定向增发对相关公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好者可能涨停;不好者,可能跌停。判断好与不好的判断标准是增发实施后能否真正增加上市公司每股的盈利能力,以及增发过程中是否侵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如果上市公司为一些情景看好的项目定向增发,就能受到投资者的欢迎,这势必会带来股价的上涨。反之,如果项目前景不明朗或项目时间过长,则会受到投资者质疑,股价有可能下跌。
如果大股东注入的是优质资产,其折股后的每股盈利能力明显优于公司的现有资产,增发能够带来公司每股价值大幅增值。反之,若通过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换进入了劣质资产,其成为个别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则为重大利空。
如果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有股价操纵行为,则会形成短期“利好”或“利空”。比如相关公司很可能通过打压股价的方式,以便大幅度降低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达到以低价格向关联股东定向发行股份的目的,由此构成利空。反之,如果拟定向增发公司的股价跌破增发底价,则可能出现大股东存在拉升股价的操纵,使定向增发成为短线利好。
判断定向增发是否利好,要结合公司增发用途与未来市场的运行状况加以分析。一般而言,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投资具有以下定向增发特点的公司会比较保险
一是增发对象为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有望使公司的估值水平提高,进而带动二级市场股价上涨;
二是增发对象是集团公司,有望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消除关联交易;
三是增发对象是大股东,其以现金认购,表明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信心;
四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较好且建设期较短的公司;
五是当前市价已经跌破增发价或是在增发价附近等,且由基金重仓持有。
6、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 是好事好是坏事啊?
新增无限售股是相对于新增限售股而言的.
新增限售股是只大股东在年度分红时,以送股或资本金转增股本来回报股东的时候,自己所新增的股票,大股东限售股是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不通过交易所出售的股票数量,相应在该时间段内通过送转新增的股票也不能上市流通.
而新增无限售股是本来就在市场上流通,通过公司送转时得到的股份,可以自由在交易所流通.
例如:一家公司总股本有10股,其中大股东有5股限售股,散户和其他机构有5股,2006年公司以10送10回报股东,这样就变成,公司总股本变为20股,其中大股东有10股限售股,散户和其他机构有10股,而散户和其他机构手中就多了5股,这5股就是新增无限售股...
7、限售股解禁前后股价变化
可以参考如下网上摘录近期部分蓝筹股的巨量限售股正在纷纷解禁。虽然都是限售股解禁,但个股股价的表现却有所不同。 统计显示,股改限售股解禁的中兴通讯和金牛能源12月29日涨幅分别为0.94%、1.25%,非股改限售股解禁的海通证券和中国远洋的涨幅分别为5.03%、-1.97%。 限售股解禁后个股股价的不同走势除受到解禁占比大小的影响之外,还要考虑到三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解禁的限售股性质;解禁股东的减持意愿;限售股解禁前后股价的变化特征。 限售股的性质对解禁后的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对国有股权而言,解禁后的减持需具备相当条件,国有股权解禁后,在一段时间内能够出售的比例会比较小,因而对股价的冲击不会明显。 对于定向增发股份来说,减持没有任何限制,如果解禁时股价高于成本价,那么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非常大,特别是当其对未来股市的运行判断趋于悲观的情况下。 对于小非而言,由于其成本极低,具有“越跌越卖”的特征,在市场下跌趋势中对股价的冲击最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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