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会将股权转让个人(股权转让和委托持股)
1、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能否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个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公司法里都有的。
1、如果股东是一个老外的,那恭喜你,你就变成一人内资企业了。
2、如果股东是一个老外,一个中国人的话,那你就变成有股东会的内资企业了。
3、如果股东是2个老外,一个中国人的话,其中的一个老外把股权装让了,那你就是中外合资企业;如果2个老外都把股权转让给你的话,你就变成内资企业了。
4、以此类推
2、职工持股会溢价出让股权,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可参考翠微股份的操作,应该是只缴个人所得税(由职工持股会代扣代缴): “关于职工持股会清理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金额,主要依据是海淀区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同意翠微集团收购翠微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的批复》(海国资发[2009]233 号),同意翠微集团收购职工持股会所持翠微股份4,380 万股股份,收购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并依据评估基准日之后至2009 年9 月30日期间翠微股份公司收益实现情况进行适当溢价,总价款为19,502.77 万元,折合4.45 元/股,在由职工持股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的股权转让款按照会员持股数量进行支付。”
3、待持的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法律体系相关规定
对于股权代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已明确支持,从案例(2015)鄂前刑初字第11号看,法院也只追究实际股东的责任,未追究代持人员责任。(陈XX转让其持有公司股权90.91%,以及其让朋友陈X挂代持的9.09%,法院最终追究陈XX的责任,未提及追究代持人陈X挂的责任)
解除自然人股权代持的个税处理
对于自然人代持股权,未出台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实际股东收回代持股权,只是形式变更,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代持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通常按照形式进行判断,对解除代持合同,也按股权转让处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为降低税务成本,建议选择以下方式操作:
1.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按业务实质处理,不征个税。企业尝试凭实际股东出资的支付凭证、实际股东参与公司决策文件、利润分配等能够证明代持实质的资料,与税务机关沟通,实际股东解除股权代持只是形式变化,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代持股东不需要缴纳个税。由于上述做法没有政策支持,税务机关通常不配合;
2.代持股东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实际股东,无需缴纳个税,但涉及股权转让印花税。拟定平价转让股权协议,由代持人转给实际股东,股权转让没有增值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实际股东收回代持股权,实质并未转让,类似于自己转给自己,平价转让有合理的理由,税务机关应可以接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新三板挂牌企业,也有类似的参考案例,如东莞安尔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说明书披露,解除代持股权的方法是按出资额收回。
转让说明书节选如下,供参考:
五、公司存在的股权代持及清理情况
(一)股权代持的形成、变动及解除情况
1、股权代持的形成
2006年12月23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世维电子将其31万元出资转让给邓金花,2007年1月16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2007年9月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邓新文将其41万元出资转让给邓金花,2007年9月20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2008年5月2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吴建辉、王庚平、谭治兵、荆辉、张建平、李芳和龚成亮将其出资全部转让给邓金花,2008年6月13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
上述邓金花持有的出资额系代邓新文持有,邓新文与邓金花为兄妹关系。
2、股权代持的解除
2011年3月26日,邓金花与邓新文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其持有安尔发全部出资额转让给邓新文,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从而解除了代持关系。邓新文成为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实际出资人,股权代持关系清理完毕。
4、股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交税吗?
按照《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做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染不过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另外,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是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就是你转一次交一次,不可以抵扣。 股权转让所得,如果是平价转让的,一般不是上市公司的话,都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者,有一点不是很明白,根据文件的要求,你溢价转让的时候应该是先到税局开具完税证明之后再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为什么没有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工商也会给你办理呢?是不是当时的合同上注明的并非是溢价转让?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5、代持股权转让的股权变动效力如何认定
由人民法院认定
6、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代持协议有什么区别
转让协议是股份直接转让给其他股东了,代持协议只是由其代持股份,股份还是你的,只是由其代你行驶股东权益。
7、股权转让合同
内容来自用户:安阳市拓达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股权出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股权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目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丙方是一家于 年 月 日在 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 ,实收资本为 ,经营期限为 ,经营范围为 。
2.甲方为丙方的股东,合法持有丙方 %股权(对应认缴出资人民币 元,实缴出资额人民币 元)。
3.乙方是一家在 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
4.目标公司其他全部股东已书面声明放弃或依法视同放弃对标的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书面声明见附件一)。
上述各方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1.1 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人民币 元,实缴出资额人民币 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股权。
1.2 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数据及业绩承诺等为基础作价,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下称“股权转让对价”)
(1)甲方提供的未经乙方审计的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见附件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清单(见附件三)所载:截止(3)甲方承诺,目标公司现有、在研以及未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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