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伟股份股东大会法律解读:湖南律所意见书亮点总结(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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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二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致: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荣幸地接受委托,就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深入分析和见证,特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会议通知于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具备合法资格,代表股份总数为498,652,700股。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8人,持股数达20,127,716股。除此之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所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未收到任何临时提案,所有议程均按照预先公告的内容进行。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结果

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计票和监票过程公正透明。对于网络投票部分,公司采用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及交易系统投票机制,确保股东投票权的行使。本所律师见证了整个投票过程,确认投票结果真实、准确。最终,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了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情况、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希望公司继续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注: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上述事项在出具之日前的合法性、合规性及真实性发表意见,并不对该公司任何非法律事务、决策或行动提供任何建议或意见。)经过认真的审议与表决,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已完成了对本次股东大会议程中各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整合过程严谨而有序,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与监票工作。

关于网络投票环节,公司也已经完成了详尽的统计。在此基础上,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也就是所谓的“合计表决结果”。除此之外,还特别统计了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即“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关于《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及实施内容的议案》,其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的股份数量达到了惊人的518,429,25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反对的声音仅占0.0630%,而弃权部分仅占0.0047%。在中小投资者群体中,同意的占98.2554%,反对的为1.6247%,弃权部分为0.119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全程进行了法律观察与评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严格遵守了《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都是合法有效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最终的表决结果也都是合法有效的。

本次股东大会展现出了高度的决策透明度和公正性,体现了股东们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意见反馈。对于未来,我们期待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在股东们的共同助力下,继续推动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由负责人朱志怡及经办律师徐烨、彭梨共同签署确认,表明以上内容真实有效,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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