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亟须引入错误交易撤销制度
近期市场高度关注的海润光伏除权事件、中国人寿盘中异动事件,是去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后的又两例乌龙事件。尽管有不少投资者呼吁取消当日交易、宣布交易无效,但我国现行法规并没有错误交易撤销制度,交易所在法律层面上无权对以上乌龙交易作撤销处理,接连发生的乌龙事件,倒逼沪深交易所尽快建立针对错误交易的撤销制度。
我国《证券法》第114条、《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30条、2009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问题所引发的交易异常情况,并规定了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交收等处理措施,但并没有针对“重大过错”的撤销交易措施,存在具体制度的缺失。
交易所对引发交易异常的情形认定中,遗漏了一种极为重要的情形,即重大差错。证券交易是众多投资者的集合,难免会出现人为因素导致的信息传递失真,有些失真会使证券交易价格、数量等严重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意图,这便产生了证券交易中的“重大差错”。,沪深交易所的“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应引入“重大差错”制度。
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纽约-泛欧交易所《明显错误交易规则》分别规定当任何交易条款,例如价格、股票数量、证券成交单位或者证券的名称存在明显错误,那么在交易所已执行的交易属明显错误交易。
那么,对于明显错误交易,交易所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纠正,建立多样化处置措施。但国外成熟市场广泛采用的“撤销交易”未被引入,沪深交易所的“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仅规定了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交收等处理措施。,我们看到乌龙事件中交易所的处理较为被动,无法宣布撤销错误交易。
实际上,全球市场类似的乌龙事件频有发生,各国证券交易所不时遭遇技术故障、错误交易等交易异常情况。错误交易和交易异常情况是难以避免的黑天鹅,关键是要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事后处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错误交易政策,有些是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些是在交易所的规则中规定,如美国、澳大利亚、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在程序方面,分为依职权撤销和交易者申请撤销。一般情况下是依交易者申请撤销,但当交易所认为该错误交易影响到了交易系统,撤销交易有利于维持市场的公平和秩序时,可以依职权撤销。
2010年华尔街的“闪电崩盘”事件中,交易所在收市后迅速宣布取消部分交易。这一做法的依据是美国各交易所业务规则中的“明显错误执行”条款。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明显错误执行”由交易所主观判断决定,且交易所有权力决定不接受交易商的申诉。为避免类似事故重演,2010年SEC推出“熔断机制”。
交易异常情况和错误交易处置措施的多样性、公平性,是日渐成熟的交易所应具备的。几起乌龙事件的教训,要求我们尽快引入撤销交易制度,形成完善的错误交易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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