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B: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
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8日、2014年1月23日、2015年11月28日、2016年4月20日和2017年12月8日刊登了《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截至2018年8月31日,部分股东向我司补缴了税金共计人民币318,174.87元,仍有股东未向我司补缴税金共计人民币364,952.20元。现我司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事项进行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要求,取得本公司2008年度现金股利的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需按照10%的税率补交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的情况
本公司2007年度及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8年7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投资基金每10股实派2.16元现金;B股股东暂不扣税)。B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港币=0.8935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股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7月10日。由于本公司2007年度及2008年度一季度的股利合在一起进行派发,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股利按照5个季度平均确认。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9年8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90元;对于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股东暂不扣税)。B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港元=0.8835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股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8月20日。
二、补缴所得税情况
2009年8月20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请尚未向我司补缴2008年度现金股利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尽快将相应的税款汇入我司以下账户。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本公司的扣缴税金工作。
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银行账号44001863201050171423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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