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B股: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炒股入门 2022-11-18 10:20炒股入门知识www.xyhndec.cn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2月21日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发行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2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市北债;

  3、债券代码136104;

  4、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票面年利率为4%,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年(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票面利率为4.33%。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

  9、起息日2015年12月21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2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的第1个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12、信用等级2018年4月24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分析,维持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公司债券“15市北债”的信用等级为AA+。

  13、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的后2年(2018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票面利率为4.33%。

  1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债券受托管理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按照《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00%。每1000元面值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0日

  2、付息日2018年12月2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市北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62号1楼

  法定代表人罗岚

  联系人姚挺

  联系电话021-66528130

  邮政编码200436

  2、主承销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吴沁馨

  联系电话021-50293681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聂燕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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