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金众合基金收警示函 存挪用基金财产等2宗违规

炒股入门 2022-11-21 09:59炒股入门知识www.xyhndec.cn

  今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睿金众合(武汉)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睿金众合(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金众合基金)存在以下2宗违规行为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睿金众合基金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睿金众合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睿金众合(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睿金众合(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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