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基金补贴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新规)

炒股入门 2023-02-03 12:42炒股入门知识www.xyhndec.cn
  •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管理办法
  • 哪些企业可享受政府无偿补贴资金规定
  • 资金和粮食补助是怎样规定的?
  • 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是什么意思,定义,含义,概念
  •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的
  •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是三资企业,上市公司,做高压、中压输电设备的。工资相对高。同行企业来讲一般,前景要看个人咯,竞争很强,技术要求等级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 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 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海关对基金的征收缴库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缴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三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国家税务局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5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新增)下的有关目级科目。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基金,不得改变基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
    (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
    (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回收处理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时,应当优先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设立处理企业。
    第二十条 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相关报表和凭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企业报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月底前将审核意见连同处理企业填写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每个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并汇总提交财政部。
    财政部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和基金补贴标准,核定对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基金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211类61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新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海关报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和进口的基本数据及情况,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税务局、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贮存和处理,拆解产物出入库和销售,最终废弃物出入库和处理等信息,全面反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流程,并如实向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的基本数据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处理企业申请基金补贴相关资料及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处理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当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补贴审核制度,通过数据系统比对、书面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的环保核查和数量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实时监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生产销售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处理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监控系统。处理企业建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监控系统对接。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建立监控系统的要求,登记企业信息并报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审计署、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基金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公开全国和本地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基金缴纳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理企业有第一款第(二)项行为的,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海关比照关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2.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税则号列和征收标准(2012年版)

    3、哪些企业可享受政府无偿补贴资金规定

    主要是工业型类企业,这些企业可申请发改委、工信委的补助资金;
    涉农企业可以申请农委、林业、扶贫办的补助资金;
    有专利的产品一般可以申报科技部门的补助资金。
    这几个部门的资金规模不一样,发改委、工信委的资金较大,一般可以补助几百万。但要求这个企业有土地、销售正常,一般销售额要上1000万以上。

    4、资金和粮食补助是怎样规定的?

    几百个吧
    只有ETF、LOF可以,大概有十几个。

    5、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是什么意思,定义,含义,概念

    答: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由参加统筹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预见性强,风险不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余。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测算过程中,以当地职工计划生育指标数、工资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为参考依据,估算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统筹规划该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流程。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6、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私募基金
    目前,国际上开展私募基金的机构很多,包括私人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特别是随着国际上金融混业趋势的发展,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该业务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上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业务之一。
    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媒体和市场讨论私募基金合法化问题时,主要指后一类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几个私募基金方面的网站
    http://.smztc./nes.asp?classcode=207
    http://.smzx66./Nes.asp?Type=8

    7、《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出台的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还应当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私募基金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关于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除了基本信息、投资信息、募集期限、估值政策等,基金管理人还需披露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关于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与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办法仅要求私募基金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考虑到本次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对于单只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且不论后续运作是否在5000万元以上,均应持续披露基金净值情况。对于季度报告,办法要求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对于年度披露,要求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等。基金业协会表示,这体现了“公募与私募、股权与证券相区别”的原则。
    办法要求,私募基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存在八类信披行为一是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是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是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是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是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是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业协会表示,办法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包括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或其他类的私募基金。,办法规定,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来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业绩记录有很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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