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国债账务处理(国债风险)
1、购入债券会计分录
正确的分录应该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 6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128000
贷银行存款 728000
2、怎么做会计分录购买国债会计分录怎么做
与公司管理层确认是否持有至到期。
然后分录
1、持有至到期的分录。
购买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利息a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每年计提利息,收到利息后确认收款。
借投资收益
贷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b到期还本付息每年计提利息,到期收本金和利息。
借投资收益
贷应收利息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2、不打算持有至到期的分录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利息a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每年计提利息,收到利息后确认收款。
借投资收益
贷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b到期还本付息每年计提利息,到期收本金和利息。
借投资收益
贷应收利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每年年末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大于成本借方,反之贷方)
贷其他综合收益
3、国债收入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国债收入在会计上的处理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交企业所得税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在应税收入里面剔除。
参考资料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财税[2002]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分为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和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新法实施前国债利息收入税收执行口径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若在付息日或国债持有到期之前将国债转让,则对于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可按成交后交割单上单独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价格部分确认为国债转让收入,对于资本利得部分不享受免税优惠。对未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应将转让国债取得的全部收入确认为国债转让收入,计算的国债转让所得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新法实施后、36号公告施行之前(即2008、2009、2010年度)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一、新法实施后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利息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国债利息收入税收执行口径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收入的一种,属于应税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且在新法实施后、36号公告施行之前,对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即企业应在国债付息日确认国债利息收入并享受免税。对于中途转让国债从国债购买方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收入,不得将其中的应计利息额确认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即使企业转让国债实行国债净价交易法,根据国税函[2009]55号文件,财税[2002]48号文件在新法后不再执行。
,在36号公告施行之前,即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国债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按照如下原则掌握
1、企业在国债持有期间,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时,因按照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来确认,可以进行调减处理。
2、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时,从购买方得到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时,由于不是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得到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投资转让所得进行处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3、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会计上将支付给上家的利息计入了国债投资成本,实际持有期间对应的利息才记为应收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即利息兑付时企业实际得到的利息大于或等于企业的应收利息。,企业将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持有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虽然税收上规定按照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来确认利息收入,但由于在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要小于或等于国债到期日实际兑现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时,按照企业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4、企业从头至尾持有的国债,在持有期间会计上确认的利息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进行调减;在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确认了部分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调增为税收的收入,享受免税时再进行调减处理。
二、36号公告施行以后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2011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明确,企业在付息日或到期前转让国债从购买方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国债利息收入税收执行口径
自2011年度开始,企业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的规定对国债投资业务的所得税进行处理,具体执行口径如下
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对于转让国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则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从发行者直接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进行调减。在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为税收的收入,享受免税时再进行调减处理。
3、企业在国债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转让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也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三、36号公告施行以后申报表填报要求
(一)企业在国债持有期间,会计上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上在持有期间不确定收入,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可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的调减栏,将会计上确定的利息收入调减。
(二)企业在国债到期兑付或转让国债取得利息收入时,税收上应按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在持有期间会计上已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了部分利息收入,并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减,在年度申报时,应先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的调增栏,将会计上以前确认的利息收入进行调增,如符合免税条件,再通过附表五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进行调减处理。
四、政策执行的风险点
(一)关于36号公告的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执行日期为2011年1月1日,对于企业在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发生的国债投资业务,不能按36号公告的规定执行,而应按我局明确的口径执行,其中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从购买方取得的收入中对应的应计利息额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税会差异的调整
企业在确定国债利息收入的时点和金额上,若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应按税收规定的申报表填报要求,通过附表三、附表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企业不能因为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对于所得税税额最终没有影响,就不在申报表上进行反映。
4、公司买卖债券如何账务处理??
按购买债券的目的分别计入不同的科目,其损益也比照持有目的不同而不同。至于凭证的话,可打印交易流水单,不过最好有经纪商的盖章。
5、企业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什么
国债利息收入计入营业利润,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的定义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对于企业经营国债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税,后者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债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1.购买国债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三)国债利息收入的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购买国债是否属于资金运动
是的
1.国债对经济发展速度的调节效应
在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经济发展处于“疲软”状态时,发行国债可以动员社会闲置资金参与经济建设,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经济发展处于“过热”状态时,发行国债又可以回笼流通中的货币资金,起到收缩社会总需求、稳定经济增长的作用。国债对社会总需求的双向调节效应,是税收等其他手段所难以替代的。
2.国债对社会经济结构的调节效应
社会经济结构协调是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发行国债是非政府财力向政府财力转化,它在增加政府投资能力的,会减弱非政府渠道的投资能力。这种投资主体的转化,意味着投资结构的转变,即由政府负责的社会公益设施、基础设施及重点建设设施的比重必然加大,而由企业及个人的一般性产业投资比重则相对降低,表现在国民经济结构中,会引起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产业、基础产业与加工产业等的比例结构的相应变化。
3.国债对货币流通量的调节效应
一般认为,政府发行国债只是货币购买力从认购者向政府转移,对流通中的货币量没有影响。实际上,国债对货币流通量是否产生影响,还要取决于它的认购者、认购国债的资金来源及其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关系。这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居民购买国债对货币流通量的影响
居民购买国债的资金主要是手持现金和储蓄存款。从资金运动的角度看,居民购买国债表现为居民手持现金和银行储蓄存款减少,财政财力增加,中央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央行将财政性存款安排了商业银行贷款,则可能引起货币流通量的增加;如果央行将其专供财政使用,则不会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甚至会因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减少,相应的派生存款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也相对减少如果国家实行财政、货币“双紧”政策,将国债扣留国库不用,则会使流通中的货币量绝对减少。
(2)企业购买国债对货币流通量的影响
企业购买国债是企业资金向财政资金的转化。如果企业用闲置不用的资金购买国债,这种转化不会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如果企业用生产或消费的资金购买国债,则可能增加其对银行的贷款需求,商业银行贷款增加,如果没有引起央行的货币发行,则对流通中的货币量影响也不大,如果商业银行自身难以满足企业贷款需求,并且不得不而增加其对央行的借款,央行又不得不以货币发行来扩大资金来源,满足商业银行的借款需求时,则会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
(3)商业银行认购国债对货币流通量的影响
在国债由商业银行认购的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正常的资金来源充裕,或能以压缩其他贷款需求来满足政府财政的需求,都不会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如果商业银行原来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缺乏调节余地,则只能通过向央行申请贷款来满足购买国债所扩大的资金运用,这可能成为央行增加货币发行的诱因,也可能使流通中的货币量增加;如果央行并未而发行货币,则流通中的货币量也不会发生变化。
7、购买国债属于年金吗?
国债就是国债,跟年纪没什么关系吧?国债买你买的是国家的证券,按那个债券,有国家的信用保障,所以的安全,它的利息也不是特别高,你说的年纪年纪一般都是企业呀,这样子给你交的年纪跟国债没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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