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孳息(分红是法定孳息吗)

炒股入门 2023-02-07 09:59炒股入门知识www.xyhndec.cn
  •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返回本金是不是应返回孳息
  • 为什么个人财产孳息属于个人?
  • 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的孳息是怎么处理的?
  •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 个人股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分红属于孳息不应算夫妻共同财产吧?
  • 与人合伙开一公司,但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分红收入算孽息呢还是算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
  • 个人股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分红属于孳息不应算夫妻共同财产吧?
  • 1、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返回本金是不是应返回孳息

    您好,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应返回孳息。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一是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二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三是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十三条(股份滋生利益归属)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方起诉主张受让方在返还股权时一并返还其持有该股份在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配送新股及因该股份而认购的新股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受让方因前款股东权益支付对价的,可以请求出让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利润归属)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之前,出让人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配送股份及新股认购等股东利益,受让人主张出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权益的归属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一条(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
    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因法律障碍或者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让方故意不协助履行相应批准手续致使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受让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为什么个人财产孳息属于个人?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原文。
    这跟是否增加夫妻间隔阂没什么关系吧。
    就算全是夫妻共同财产了,他该养小三还是会养的。
    你想要是女的有一套写字楼呢?

    3、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的孳息是怎么处理的?

    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以及通过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债券利息,本公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配股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约定,并在办理质押登记时提出申请。

    4、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5、个人股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分红属于孳息不应算夫妻共同财产吧?

    婚后的收入应该是属于共同财产。

    6、与人合伙开一公司,但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分红收入算孽息呢还是算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

    就是股东呗,你享受股东的权利。

    7、个人股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分红属于孳息不应算夫妻共同财产吧?

    婚后的收入应该是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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