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仅限于金钱债权(债权人代位权)

炒股入门 2023-02-07 13:26炒股入门知识www.xyhndec.cn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
  • 法律中,。代位权是什么含义?
  • 债权人代位权被告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 债权人的代位权及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

    依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与传统民法的要求是一致的。学说普遍认为,所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是指,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代位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解释 ,将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
    这一解释将代位权诉讼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作此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而且程序复杂,并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之嫌,便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但这一解释的限制性太过于明显,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言未必是剂良方。
    第一,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法国、日本、意大利等设有代位权制度的国家对于代位权的适用,均未将代位权行使的客体限制于金钱之债,可以保护债权人更大范围地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如史尚宽先生在其《债法总论》中述代位权之物体,为债务人现有之权利,其权利应为债务人之财产权,且为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之权利……,债务人之权利不独为私权,亦不妨为公权。 日本亦持此观点。
    。但若是司法解释的内容事实上成了立法解释甚至修改立法,则是与法理原则相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就存在这类问题,此司法解释对于代位权诉讼的客体进行了严格且狭隘的限制,这一解释与被解释的合同法出现分歧,实践中往往会以司法解释为准,但这一运作的基础是违反宪法对于法律效力层级原则性规定的。
    ,从诉讼角度分析,即便司法解释对于代位权诉讼的客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若是原告以其它非金钱债权作为代位权诉讼客体,法院是否可以拒绝受理并以此为由拒绝保护?若是不受理,与合同法的规定违背,若是受理,又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以哪个为准?第三种可能就是,法院也可先受理,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而这一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并无依据。这给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制造了两难境地,对法律的信仰同样会导致损害。
    ,本文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将代位权诉讼限于金钱之债,此为立法性司法解释,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属越权的立法性解释,应当予以撤销,而不是将其奉为圭阜。

    2、法律中,。代位权是什么含义?

    代位权是继承法里的一个概念,就是某人的父亲(或母亲)先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去世,在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去世以后,由某人代替父亲或母亲行使继承权。

    3、债权人代位权被告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您好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1] 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但其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故单独作为一类案由。[2]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故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
    相关法规《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22条。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4]

    4、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为是由于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5、债权人的代位权

    都是的 谢谢

    6、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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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

    7、债权人的代位权及其成立条件是什么

    第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第三,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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