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非的股票(大小非减持规定)
1、股市中的“大小非”是指什么
大小非
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小即小部分。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而相对较多的一部分就是大非)。反之叫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后两年以上方可流通,因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会抛)。
2、股票大小非是什么
大小非就是大小非流通股,股改前不能卖的,现在股改了可以出售,但限制时间,过了限售期才能卖,所以现在又经常提大小限了
3、股票中的大小非是怎么回事啊?越详细越好。
小,即小部分。
非,即限售。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反之叫大非。
解禁,即解除禁止。
小非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
小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
关于占股比例多少和限售时间关没有明确的确定,只是业内一种通俗的说法。
限售股上市流通将意味着有大量持股的人可能要抛售股票,空方力量增加,原来持有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此时要当心.
最大的“庄家”既不是公募基金,也不是私募基金,而是以低成本获得非流通股的大小股东,也就是所谓的“大非”“小非”。其中作为市场最有发言权的则是控股大股东——他们对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最为了解,但股改之前大股东及其他法人股东的股份不能流通,所以他们对公司股价既不关心,也无动力经营好上市公司。
不过,经历去年的股改洗礼,越来越多的“大非”“小非”已经或即将解禁流通,这些大股东们增持还是减持公司股票,能相当程度地反映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下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无需公告的限制而套现,广大投资者无从得知具体情况。所以,限售股持股比例偏低、股东分散、有较多无话语权“小非”的上市公司是值得重点警惕的对象。
大小非的由来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大部分叫大非。
4、股票中的大小非是什么意思?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还没有上市,从他的公司名就可以看出。
5、请问大小限和大小非一样吗?有什么区别?限售股上市流通是不是就是大小非解禁呢?
一样的
6、大小非和首发原股东限售股是相同的吗?
大小非是限售股的一种。
原来股改前的非流通股股东是不允许流通其股票的,其经过股改,支付了对价则可以流通,这部分的限售股就称为大小非。
新老划断后新上市的公司的限售股由于其解禁有时间表,不用支付对价,不叫大小非,只是普通的限售股而已。
7、大小非减持应该限制吗?为什么?
大小非减持肯定有限制的。具体的看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
http://enku.baidu./vie/db3491da6f1aff00bed51e2d.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打击证券违规行为,本所对2007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07〕50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做好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规范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减持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抓紧对本公司托管的解除限售股份情况进行梳理,摸清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明细,包括客户姓名、账户、持有股份数量及托管营业部等情况。
本所自5月9日起定期将有关股东持股信息通过"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解除限售股份查询"栏目发送给相应的会员单位,供查阅与参考。
二、会员应当在摸清客户情况的基础上,联络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做好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其严格遵守《指导意见》。
三、会员应当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安排人员引导和帮助相关客户减持行为通过大宗交易进行;并采取措施,积极为有大宗减持意愿的投资者提供配售服务。
四、会员应当在柜台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对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客户、特别是被本所提醒重点关注的客户的交易委托实施严密监控,及时提醒、警示异常交易,有效防范和制止违规减持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
本所将对会员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没有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投资者违规减持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八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有效打击证券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买卖的措施。
第三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异常交易
(一)发生《交易规则》第6.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买卖证券的个人或者单位违规买卖证券,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
(一)禁止买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禁止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种;
(四)本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条 本所对投资者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决定延长限制交易的时间。
第六条 本所在市场监控中发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对相关会员或当事人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七条 实施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托管相关证券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该会员的会员代表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通知书》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席位或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限制交易通知书》。
第八条 《限制交易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实施依据;
(二)受限账户;
(三)限制方式;
(四)限制品种;
(五)限制期限。
第九条 相关当事人对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 本所在采取限制交易措施后两个交易日内将限制交易的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所可以将限制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会员管理规则》、《交易规则》的规定,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并及时、有效地履行告知、送达、配合等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
(一)经本所提醒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
(二)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本所口头、书面警示或文书;
(三)未按本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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