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和理财的区别)
1、资产管理计划和理财产品有什么区别?
理财产品人民币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顾名思义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券商)进行管理。它是证券公司针对高端客户开发的理财服务创新产品,投资于产品约定的权益类或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资产。这是获准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目前只有创新类家证券公司有资格开展此项业务。创新类证券公司要求综合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8亿元以上,经纪类券商的净资本要在1亿元以上,可以在通过审批的前提下有资格从事各项创新活动。
2、什么叫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什么叫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简介】
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的比例不受限制,而且还可以投资于基金。
2、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简介】
是指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有风险吗?
没有
4、什么叫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前款第(一)项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四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相关市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以下通称商品)进行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家依法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权利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并通过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防止和消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 固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二)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
(三)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
(四)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
(五) 联合抵制交易的;
(六)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八条 禁止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者设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 竞争经营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是为实现下列目的之一,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不适用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一)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的;
(三) 为提供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六) 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第十一条 本章禁止的垄断协议自始无效。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三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 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关系及其程度;
(五)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 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一个1/2以上的;
(二) 两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2/3以上的;
(三) 三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3/4以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五条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一)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
(二)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 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 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其交易时附带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 经营者合并;
(二)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
(三)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不得集中。
计算前款规定的销售额,应当将与该经营者具有控制或者从属关系的经营者一并计算。
银行、保险以及其他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 参与集中的每一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十九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 申报书;
(二) 集中对相对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 集中协议;
(四)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销售额、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集中的交易额、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十九条亏得来看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ɑ
5、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区别
回答得好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的区别?那个风险大?
券商集合计划在很多方面与基金有相似之处,如产品信息披露、产品规模、销售渠道等方面都较接近,而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增值性的投资顾问服务,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2、产品投资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最低持仓下限为60%。 3、投资范围券商集合计划的产品投资范围更广泛,如FOF(基金中的基金)作为基金精选产品,通过专家二次精选基金,能有效降低非系统风险。 4、业绩提成激励与基金不同的是,券商集合计划多数设计了业绩报酬提成条款,用于激励投资人员,更好地激励管理人追求绝对收益,走出基金只追求相对排名的怪圈。那个风险大就不好说啦,关键看经理人的管理水平和追求什么样的收益,所谓高风险高收益,这两者的风险也不会相差很大。
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 信托三者的区别
集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顾名思义,它是券商把社会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管理。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它们之间在业务开展上有很强的互补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偏好。 集合理财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类似于基金,但属于私募性质的一种理财方式。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运作。基金、信托、集合理财的比较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集合理财这三类投资品种,在运作机制、退出机制、风险收益上颇有不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投资偏好,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 三大投资品运作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运作主体不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对象不同。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对象为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为除证券投资基金外,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的证券和货币市场的金融品种;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原则上没有什么限制。投资对象的差异,也标志着盈利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难以规避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除货币市场基金外,证券投资基金也较难规避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如果没有投资证券的因素,资金信托产品几乎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无关。 投资者退出机制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退出机制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份额赎回或转让。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约定,当客户在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可以按比例办理退出申请,并暂停接受超过部分退出申请或暂缓支付,但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而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则可以按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应了解不同产品的个性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都不承诺保底。《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集合理财与委托理财的区别1、集合理财需要证监会审核批准,而委托理财是券商与机构或个人私下签订合同; 2、集合理财不允许签订保底条款,而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一般都签订保底条款; 3、集合理财透明度较高,目前暂定其每3个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没有信息制度; 4、集合理财签订的条款有法律作用,而委托理财签订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5、集合理财的托管人是商业银行,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券商自己承担,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问题。 集合理财在参与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费用收取等方面相比基金而言更具有灵活性,能为特定的客户群体量身定制理财产品,能更好的满足客户的投资理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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