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配股上市流通的时间

期货交易 2020-09-03 12:27期货交易www.xyhndec.cn
转配股上市流通的时间


  转配股上市流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是什么?今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一起来看下转配股上市的商管内容吧。 配股一般需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到帐,到帐后要转配股上市时,相关上市公司还要发一个公告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实行增资配股,应当在缴款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而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前不得安排该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这个规定,投资者已认缴的配股至少在20天后,上市公司公布股本变动公告书时,配股才能到帐,并可以交易。
 
  转配股问题是长期困扰股市的遗留问题,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决定,转配股将从2000年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上市流通。同时,中国证监会重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存量及其增量仍不能上市流通。
 
  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将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产生转配股的时间先后,陆续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公司有多次转配行为的,按首次发生转配股的时间确定上市顺序,全部同时安排上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分别公布转配股总量、涉及转配股上市公司的名单、上市顺序和每家公司转配股数量,做到充分透明。
 
  在实施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将按季度公布转配股上市的公司名单、每家转配股数量和预定的上市日期;有关上市公司于转配股上市前,按规定提交上市申请并公布转配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因送股、转增股份和配股等增加的转配股, 随转配股存量同时上市流通。每家公司的转配股上市流通后,其市值计入投资者持有二级市场股票的总市值,参与新股配售。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分期、分批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流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从2000年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
 
  二、证券交易所安排转配股上市流通,应严格按产生转配股的时间先后,陆续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公司有多次转配行为的,按首次发生转配股的时间,确定上市顺序,同一公司的全部转配股同时安排上市。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核定各上市公司转配股的数量后,及时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目前上市公司转配股总量、涉及转配股上市公司的名单、上市顺序和每家公司转配股数量。
 
  四、在实施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应当按季度将转配股上市的公司名单、每家转配股数量和预定的上市日期报我会备案,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五、在每家上市公司的转配股上市前,证券交易所应当要求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并督促该公司按规定公布关于转配股上市的提示性公告。转配股数量较大(超过1亿股)或转配股与现有流通股相比比例较大(超过1∶1)的公司,董事会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分次上市的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安排上市。
 
  六、证券交易所应当与有关上市公司认真核对转配股的数量和持有人名单,防止暂不上市流通股份违规上市流通(对转配股数量或持有人名单存在重大争议的上市公司,其转配股上市时间应适当后延)。
 
  七、在国务院做出新的规定前,国家拥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未流通股份及其增量暂不上市流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的通知》,按照上市公司首次转配股股权登记日的时间顺序,本所拟安排51家上市公司转配股在2000年第四季度上市,转配股股份总额为1252493080股,其中10月9日安排十家公司转配股计200217820股上市;10月23日安排一家公司转配股计279679498股上市,11月6日安排九家公司转配股计223904974股上市,11月20日安排六家公司转配股计222255157股上市,12月8日安排二十五家公司转配股计326435631股上市。
 
  由于王府井、原水股份、青岛海尔、爱建股份、天津磁卡、浦东金桥、福建水泥和亚泰集团八家公司实施了分配方案和配股方案,它们的转配股数量与本所原公布(截止3月20日)的数据稍有变化。为保证转配股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本所公布每季度转配股上市安排至上市公司转配股实际上市日的期间内,本所将不安排这些公司可能导致股份变动的工作。现将四季度转配股上市的公司名单、首次转配股发生的时间和每家转配股的数量。
 
  转配股问题是长期困扰股市的遗留问题,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决定,转配股将从2000年4月开始,用24个月左右的时间逐步安排上市流通。同时,中国证监会重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存量及其增量仍不能上市流通。
 
  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将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产生转配股的时间先后,陆续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公司有多次转配行为的,按首次发生转配股的时间确定上市顺序,全部同时安排上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分别公布转配股总量、涉及转配股上市公司的名单、上市顺序和每家公司转配股数量,做到充分透明。在实施过程中,证券交易所将按季度公布转配股上市的公司名单、每家转配股数量和预定的上市日期;有关上市公司于转配股上市前,按规定提交上市申请并公布转配股上市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因送股、转增股份和配股等增加的转配股, 随转配股存量同时上市流通。每家公司的转配股上市流通后,其市值计入投资者持有二级市场股票的总市值,参与新股配售。
 
  一、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行了修订。
 
  (三)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
 
  (五)公司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
 
  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
 
  (六)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八)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九)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数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
 
  (一)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四)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
 
  (六)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七)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而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得在一年内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三、上市公司作出配股决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董事会在作出配股决议前,应检查公司是否符合现行配股的规定,并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作出决议。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于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及在该项关联交易中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并就该项交易是否符合公司最大利益以及对非关联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明确表示意见;主承销商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予以关注。
 
  (三)董事会应对前次募集资金(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前)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二)。董事会应披露本次配股的投向及可行性;涉及运用募股资金收购资产或权益的,应按
 
  照重要性原则,对于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包括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股东大会应就下列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1、股东配股比例和本次配售股份的总额。
 
  2、配股价格的定价方法。
 
  3、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如有关联交易,应就不涉及关联交易的用途与涉及关联交易的用途分别作出表决)。
 
  4、关于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5、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他事项。
 
  在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任何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必须放弃投票权。
 
  四、担任本次配股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在报送申报材料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对公开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编制《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
 
  五、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及核准程序:
 
  (一)上市公司在履行配股有关法定程序后,编制《配股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二)公司将《配股申报材料》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监管机构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六、上市公司配股的发行、上市程序:
 
  (一)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配股的通知后,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有关的具体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公司配股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缴款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的规定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将上述2个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证券交易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有关配股的股份变动报告和验资报告后,方可安排该次配售的股票上市交易。
 
  七、上市公司配股,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一)董事会在有关本次配股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应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配股具体方案及本通知第三部分第3项所规定的内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除外),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应在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
 
  (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配股方案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配股方案有修改,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三)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配股的通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申请获核准的信息,并在配股资格的股权登记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刊登后,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布的配股说明
 
  书内容应当与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说明书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同意。
 
  八、在国务院做出新的规定前,国家拥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未流通股份及其转配股暂不上市流通。
 
  九、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的配股,原则上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证监发字〔1994〕131号、证监发字〔1994〕161号、证监发字〔1995〕68号、证监发字〔1996〕17号、证监上字〔1998〕7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牛炒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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