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企业股东工商(有股东不同意股改怎么办)

期货交易 2023-02-04 21:34期货交易www.xyhndec.cn
  • 公司股改后,工商变更有哪些
  • 有限责任公司股改股份制公司,需要做哪些工作?
  • 股改中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法人股东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 上市公司进行股改的条件是什么?
  • 新三板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置换到主板的,股份有锁定时间的规定吗
  •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一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25%,是自然年度吗?
  • 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 1、公司股改后,工商变更有哪些

    只要法人没有变更,就算股权变动,也可以不动变更什么的,如果不放心的话,可以把法人代表变更了。

    2、有限责任公司股改股份制公司,需要做哪些工作?

    一、有限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 条件
    1.净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 股东人数在2-200人之间;
    3.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二、股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公司基本情况(注册资料、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本结构);
    2.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方案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明细、资产折股方案、股东认股方案、业务重组方案、知识产权处置方案、股份特殊安排方案(期权、员工持股、类别设置)等;
    3.(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股本结构。
    三、股改方案形成后
    联交所场内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已经确定的股改方案为申请企业提供资产评估、验资等服务,律师在评估验资后对股份制改造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申请企业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
    召开创立大会前,应备齐以下材料
    1.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
    2.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制改造意见书;
    3. 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5. 公司资产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6. 涉及到国有股权的须提交国资部门批准国有股权变动的文件;
    7. 涉及到股权转让的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合同;
    8. 公司发起人的有关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
    律师依法对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进行见证。创立大会后,联交所统一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完成后,联交所统一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

    3、股改中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部分,法人股东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信用评级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

    4、上市公司进行股改的条件是什么?

    有些是对股东的报答,有些是还债的,对投资最好的

    5、新三板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置换到主板的,股份有锁定时间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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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四、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现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
    七、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八、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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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一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25%,是自然年度吗?

    股改后12个月算一年,不能转让,第二个12个月算一年,不得超过25%,可能是这样。自然年不大可能

    7、新三板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规定

    您好,有以下限制规定
    1.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4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6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7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8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9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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