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无偿使用资金增值税(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期货交易 2023-02-06 20:10期货交易www.xyhndec.cn
  • 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要征收增值税吗?
  •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交增值税吗
  • 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 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 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要征收增值税吗?
  • 营改增后,您还认为企业无偿借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1、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要征收增值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交增值税吗

    是的, 无偿借款视同提供应付服务交纳增值税 !

    3、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你好,一般分两种情况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4、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关联方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企业之间占用资金现象非常普遍。在此过程中,关联企业之间大多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所以许多企业没有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税收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资金占用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例】A企业无偿占用关联方B公司1000万元,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应收取资金占用费50万元。由于A企业未收取资金占用费,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调整,调增A企业利息收入50万元,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并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由于一方调整收入的,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势必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如上例,增加A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会减少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国家总体税收不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按此政策分析,由于关联双方调整造成总体税收减少的,也不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有税负差额的,按税负差额调整。
    有关营业税的纳税调整,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收取资金及占用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营业税政策上缺乏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融通资金的行为,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少缴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可据进行纳税调整。
    如何处理《营业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呢?笔者认为,虽然税收征管法是上位法,但它是对全部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一般规定。而相对于征收营业税来说,无偿行为不征税是营业税法的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应以营业税法为依据。,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占用资金行为,不应调整征收营业税。
    (阳华 陈萍生)

    5、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无偿借款,没有利息收入,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有理由怀疑是关联方。

    6、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要征收增值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7、营改增后,您还认为企业无偿借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营改增后 单位之间无偿借款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将非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列举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36号文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举例
    问A公司用自有资金向B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无偿使用,到期一次还本。假定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
    答A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6%÷(1+6%)×6%≈3.40万元,
    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6%÷(1+6%)≈56.60万元。
    ,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都要缴纳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视同销售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无偿贷款涉税风险
    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存在被反避税的可能。
    根据文件规定价格无偿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谋取税收利益等不合理商业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所得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 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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