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金拆借增值税(企业资金拆借是否合法)
1、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是否缴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号 2000-0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一日
2、企业之间拆借支付利息需要交增值税吗
要的。“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企业之间的拆借,如果牵涉利息支付的话,资金的借出方(即利息的收取方)就要向资金的借入方(即利息的支付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3、企业和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开什么品目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和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应该不用开增值税发票的,只是暂借的款项,一般债权方做其他应收款,债务方的做其他应付款。
4、企业间拆借资金利息收入需要缴税吗?
1,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
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关联企业间借款取得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利率)如不属于上述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应依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 2,会计分录如下 归还拆入资金时 借同业拆入--××(拆出行)户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拆借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5、公司之间资金拆借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若干
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25]。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6、为什么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逃脱国家监管
扰乱金融秩序
7、给子公司无偿使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鲁能集团悄然改制 700亿资产归属仍在迷雾中
2007-01-09 11:23:35 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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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大企业,也是全国电力系统最大职工持股企业鲁能集团悄然改制,但700亿资产的归属仍在迷雾中。
2006年12月30日,山东省省会济南市迎来了2006年的一场雪。纷飞的雪花中,带有“鲁能”字样的各色广告灯牌悬挂在主要的道路边,在深夜清冷的街头显得格外耀眼。
鲁能近年来崛起于山东大地,横跨煤电、矿业、房地产、工程建设、金融、体育等多项产业。这个名字不论是对电力业界资深人士,还是街头匆匆而过的行人,都如雷贯耳。鲜为人知的是,经过一年来的辗转腾挪,这个庞大的企业王国已悄然易主。
鲁能集团,这个原为国家电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下属的“三产多经”企业(电力行业内部对“三产”和多种经营公司的通称),如今已然是羽翼丰满的企业王国,总规模不仅超过原母体山东电力集团,也超过胜利油田、兖州煤矿、海尔集团等其他知名本地企业巨头。据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截至2005年底的数据,鲁能集团以总资产738.05亿元傲居山东企业第一。
很少有人知道,这家“巨无霸”数年前已并非国有企业,主要由具有垄断地位的电网系统职工控股;更少人知道,今天的鲁能,已经完成了惊险的一跃在内部人严密运筹之下,职工退股已经基本完成,两家位于北京的企业——北京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首大能源)和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下称国源联合)——已获得鲁能集团91.6%的股份。鲁能集团股权的作价依据,为鲁能集团截至2005年底的账面净值,并且减去了鲁能集团向股东支付的2005年度现金红利。以此计算,两家公司收购总价格约为37.3亿元。相关新闻 鲁能系齐问鲁能集团是否私有化 尚未得到答复
2006年12月,中国投资协会会长、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陈光健上书国务院,反映鲁能清退职工股并引进两家私人企业股东的情况。这封信措词峻急,请求国务院成立专门调查组,查清这一事件中可能涉及的“腐败问题”。
鲁能两个“新主人”的名称,在鲁能内部一个极小的圈子里一度被称为“绝密中的绝密”;如今,正是这两家名不见经传的神秘公司,成为这一大型综合性财团的绝对控股人。从这两家“幸运的”新股东往上追溯,则是层层叠叠密如蛛网的股权转让与交易网。
今天的鲁能究竟属于谁?云深不知处,答案在这张网中。
既成事实
“鲁能集团公司层面的职工退股已基本完成。”2006年11月8日,鲁能集团政治工作部宣传负责人金涛向《财经》记者证实。
事实上,鲁能集团远不止是“基本完成”职工退股而已。在鲁能内部,北京两家私人企业入主鲁能集团的说法早就悄悄流传,但长期以来,无人知晓是哪两家公司,更不清楚是用什么价格、什么方式转让股权。即便到了2006年下半年,鲁能集团股权转让及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以后,这一消息仍然被严密封锁。《财经》记者遍询鲁能集团与山东电力业内人士,无人说得出新股东的名称。金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仍然否认鲁能正在进行改制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说法。
与此,中央国资委、国家电监会等部门的高级官员也表示,迄今没有接到鲁能集团股权转让的报批文件。
,新晋股东绝对控股鲁能集团,早在半年前就已成为现实,有关工商登记变更业已完成。
山东省工商局资料显示,北京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获得了当时鲁能集团35.77亿股本中的91.6%。鲁能集团50家股东中,除三家公司,其余股东均已完成职工退股,随即将所持鲁能集团股权悉数以净值作价转让。其中,山东省电力工会委员会(当时名称为中国水利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委员会,下称山东电力工会)持有的31.52%股权转让给首大能源;其余46家股东合计持有60.09%的股份则转让给国源联合。
2006年6月10日,鲁能集团已经召开了新一届股东会,刚刚完成股权变更的新晋大股东立即宣布增资。首大能源与国源联合计划共同增资37亿元左右,采用分期付款出资的形式进行。目前,第一期认缴出资7亿余元(国源联合4.1亿元,首大能源3.4亿元)已打入鲁能账户;第二期认缴出资29.7亿元约定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到位。
待增资完成,鲁能集团的注册资本将达到72.94亿元,国源联合、首大能源分别拥57.29%和38.59%。
鲁能集团新一届董事会亦已正式产生原董事会成员钱平(山东电力集团总会计师)、焦德房(鲁能物业公司总经理)、刘建旬(山东青岛供电公司总经理)、王鲁军(山东电建三公司经理)等去职,去职的还有于世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党委书记)等五名监事。新晋大股东国源联合派出三名董事李彬(国源联合董事长)、霍宏、肖翠兰,首大能源派出两名董事熊宏伟(首大能源董事长)、曾鸣(首大能源子公司首大能源科技公司董事长),在九人董事会中共据五席。
代表新大股东进入鲁能集团董事会的国源联合董事长李彬年仅36岁,是内蒙古包头市人氏。
鲁能集团核心人物董事长高洪德与总裁徐鹏继续担任原职。
高洪德与徐鹏均从山东临沂起步。高洪德历任山东临沂行署办公室科长、电业局副局长、山东电力局局长助理、山东鲁能控股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之后经历鲁能历次股权转让,目前仍担任鲁能集团的董事长;徐鹏曾任山东临沂电业局局长,2003年前后进入鲁能集团总部,任分管地产业务的副总裁,其后很快被提升为鲁能集团总裁。
如果一切顺遂,新董事会及其所代表的新晋大股东意志,将主导鲁能这家总资产超过700亿元的企业巨头未来的命运。
“转制”三部曲
2006年的这场改制,对鲁能决策者来说,可能是水到渠成之举。
作为一家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养育的公司,鲁能集团近年来在业务层面数道并进,跨地区跨行业拓展雷厉风行,作风高调进取,迅速崛起为煤电、房地产和资源行业的重要玩家;同样是近年间,鲁能集团内部股权结构与资产交易频仍,作风同样激进却极为低调,令业内资深人士也难窥堂奥。
“鲁能的企业性质到底是什么?”前不久,电监会价财部一位负责官员向鲁能旗下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位高管发问。答曰“不是中央国有,不是地方国有,也不是私人企业,是‘四不像’。”
“那资产呢?”
“资产也说不清,国有、私营都有。”
“说不清”的鲁能,历史原本并不模糊。
“鲁能”,原本是山东电力集团(当时为山东省电力工业局)下属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总称,创建于1995年,其前身可追溯到1988年成立的鲁能电力开发公司。鲁能第一任总经理崔兆雁回忆,创业之初“只有五个人,一间办公室”。这是第一阶段的鲁能,至1998年时总称“山东鲁能集团总公司”,经营的资产约26亿元。
1998年,山东电力集团撤销“山东鲁能集团总公司”,成立“山东鲁能集团公司”。这是第二阶段的鲁能,特点是职工持股和国有股共存。这一时期鲁能集团的股权结构是山东电力工会代表职工持股超过20%,而山东电力集团直接持股为17%,另有由山东电力工业局下属的鲁能物业持股19%。
第二阶段的鲁能为时甚短,1999年9月以后,山东电力集团确定以鲁能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鲁能控股)为核心来管理旗下“三产多经”企业。鲁能由此进入第三阶段鲁能控股由山东电力集团全资拥有,将本已试行职工持股的鲁能重新全数纳入国有轨道,并大量注入山东电力所属国有资产。
此时的鲁能控股,规模已然不小。原来的“山东鲁能集团公司”则更名为“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发展),主营发电业务,成为鲁能控股旗下骨干企业之一。30多台发电机组从山东电力划拨到鲁能发展,总装机容量400多万千瓦,相当于彼时山东全省总装机容量的10%以上。正是依托早年间电力系统的行业垄断地位,鲁能控股获得极大发展,是山东电力集团辖下拥有电力和非电力资产的国有企业。这一时期,山东电力工会开始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收购鲁能控股旗下的优质资产。
2001年是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启动年。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打破多年集发电、配电职能于一身的国家电力公司及下属各省公司的超级垄断地位;而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实行“(发电)厂(电)网分开”政策,原电力系统仍然能够以垄断地位掌握电网资源,旗下电力资源则划至国家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亦即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电投集团。
依改革之势,原山东电力的资产一分为二,电网资产组建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为“中央驻鲁企业、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以垄断地位专责山东电网运营;发电资产则大部划入五大国有发电集团。,已经在此前划至鲁能发展的电力资产不在“分家”之列。
此后,山东电力又在“鲁能”这一旗号下,迈出了关键性一步2002年11月8日,鲁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鲁能集团)成立,由此进入鲁能的第四阶段。山东电力工会将持有的鲁能发展、恒源经贸、鲁能物资等公司的股权作价8.6亿注入鲁能有限。当年年底开始了职工集资改制。集资由山东电力集团正式提出,要求“自愿集资,数额固定……普通员工和科技干部3万元;处级干部5万元;局级干部8万元”。
完成了改制的鲁能集团,已接近百分之百的职工持股。与此,国有的鲁能控股依然存在,二者并存至今,但始于2002年,从国有之鲁能控股到电网职工之鲁能集团的资产交易便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