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如何交易(股票代持业务怎么做)
1、个人代持股什么意思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境外分支机构以个人或个人公司名义代持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物业或其他资产
2、代持股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无直接法律依据,但我国还是保护隐名股,依据是合同法,保护力度很弱。,上市代持是不被允许的(行政规章)
3、代持,代投,代缴,转托管是怎么回事
代持顾名思义就是代为持有债券,产生这种需求的原因很多,比如月底机构需要减少债券的存量,或者债券已经确定要投资但新产品还没有开户之类的,那么机构就会希望有一个交易对手可以帮他代为持有这些债券一段时间,短则两三天,长则一两周甚至一个月,通常机构会出具回购协议,确定到期回购,和交易对手商定回购利率。
代投则是代为投标,是指机构出于某种原因在一级市场上不便直接申购,希望有一个交易对手为他投标。
代缴则是代为缴款,一般和代投联系在一起,交易对手在为机构在一级市场上代投后,通常会被要求继续代缴,等债券上市之后再二级市场上交易给机构。这项业务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中发生较多,因为该类债券在簿记之后到上市需要经历一段时间,短则十几天,长的半年也有,看主承销商的速度了,在这段时间,债券不能交易和质押,对机构来说收益就只有票息,对一些机构而言无法满足对收益的需求,于是希望有交易对手可以帮他代投代缴。
转托管则是由于现在的债券市场主要由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组成,银行间市场中所有的债券都托管在中债登和上清所中,交易所市场中所有的债券都托管在中证登中,而一些债券是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中流通的,有时可能出现跨市套利的机会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使得机构希望将债券在两个市场中转换,这时债券就需要转托管了。
4、在法律上对代持股的定义是如何判断的
代持股协议并没有法律依据的,股份代持协议一般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股份代持协议效力纠纷
如果股份代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协议是合法的。,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不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对外而言,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股份代持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所以,找别人代持股份。二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份。三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别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就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
5、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所谓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企业在IPO前要进行股权代持关系的清理。具体来说,我们从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看出,证监会的审核关注点在于股权代持的历史真实原因及关系真实性、股权代持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权代持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下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
2、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2人),创始人会选择另一个人代持股份,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员是不能出资合法地成为股东的
1 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2 军人
3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4 违背竞业禁止规定的人员
5 外籍人士或机构
扩展资料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份 百度百科-股权代持
6、将代持的股权转让获利拒不交出能否构成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将他人的遗忘物(包括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归为侵占罪。但如果说基于被害人自愿交付、被告人非法占为己有(从赃款已被其挥霍这一情节来看可以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内容)这一情节就将被告人的行为定位于侵占,我认为也是不妥的。
如果断章取义,只就被告人基于被害人的自愿交付而取得财产并拒不退还、占为已有这一情节来看,成立侵占罪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我们不能这样人为的把属于一个整体犯罪行为割裂来看。被害人之所以会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基于自愿而为的交付)被告人,是因为事先被被告人欺骗,放在这个大情节当中,我们是否应该在被害人的自主意识上打个小小的问号呢?侵占罪的关键是将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
7、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问题
所谓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企业在IPO前要进行股权代持关系的清理。具体来说,我们从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中看出,证监会的审核关注点在于股权代持的历史真实原因及关系真实性、股权代持过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权代持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那么我们该如何判断股权代持关系的真实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过查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委托持股协议并向双方确认,另一方面通过查明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益来判断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下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上限是50人,员工持股人数过多就可能选择股份代持。
2、除了股东上限,还对股东人数的下限有要求(2人),创始人会选择另一个人代持股份,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员是不能出资合法地成为股东的
1 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人员(含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2 军人
3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4 违背竞业禁止规定的人员
5 外籍人士或机构
扩展资料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份 百度百科-股权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