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去除股东流程(怎么合法的剔除股东)
1、我是公司小股东,现在想要退股,是个什么流程?
转让股份需先找愿意接收股份的人,
公司其他股东愿意接收转让可以直接转让,
转让给股东以外人员需先征询现股东同意,现股东同意或不同意又不购买可以转让。
2、大股东如何清除公司的小股东?
你好,小股东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利益,也侵犯了大股东的利益,造成公司经营困难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3、公司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一、一般情况 (一)股权转让 股东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只要在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即可。股东也可以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情况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此种方式的关键在于寻找受让方,如果没有人愿意受让该股权,或者就股权转让价格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也难以进行下去。而优点是只要有关各方达成一致,随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续,简单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不同的规定,可以严于公司法的规定,如为了防止被其他人恶意收购而规定禁止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规定,如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规定也会给股东的股权转让造成影响。 (二)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支付对价来接受该转让的股权,而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撤回投资款项,那么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公司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即减少的数额为将该股东投资款额;然后,该股东再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可以通过减资决议的股东人数,那么这种方式的关键在于要征得这些人数的股东的同意。优点是其他股东在不必另行支付价款的情况下,而该股东又可以收回投资款。,在要经历减资和股权转让两项程序,比较麻烦。 二、特殊情况 (一)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除股权转让外,特殊情况下,股东还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请求收购的股东必须是投反对票的股东,并且要符合上述三种特殊的情况。而对于收购的“合理价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公司当时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来确定。 (二)解散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股东退出时能够获得多少价款要视清算情况而定。根据公司法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里第(5)项是解散中的特殊情况,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僵局诉讼。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股权转让的方式关键在于寻找到合适的受让人,而几种方式则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4、有限公司股东退出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该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你转让股权;然后你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股东会会议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六)、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或副本(原件)。
三、注意税收方面的规定
一)、自然人股东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是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性程序。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转让完毕,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转让双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股权受让方即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即使因未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而没有变更工商登记。
2、股权转让后未依法变更工商登记的,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不能以股权已经转让来对抗第三人。即对于第三人来讲,转让方还是“股东”,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股东责任。即使股权已经依据协议转让。
但在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转让方已经丧失股东资格,而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不因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有所影响。
3、股权转让后依法进行变更工商登记的,转让方无论对于受让方还是第三人来讲,都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5、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转让必须转出本人亲自到场吗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转让必须转出本人亲自到场吗?
-----不一定,
可以书面授权他人办理。
6、有限责任公司如何把股东踢出去?
收购其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需变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如需要将股东“踢”出去,一般称为股东除名,所谓“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解除某股东的股东资格,通过强制转让被除名股东的全部股权强迫被除名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尚处于空白。在“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只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关义务等等,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而根据公司章程涉及取消股东权利是无效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出资人未按规定出资才可以终止其股东资格
7、股东变更,原股东要亲自去变更吗?委托代理人可以吗
。
一、股份制和合作制的联系
股份制和合作制是市场经济中两种广泛存在的企业制度,二者产生的基础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条件是市场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到全球化过程,股份制逐渐成为主流的企业制度。,在此过程中,竞争与优胜劣汰逐渐分离出了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为解决自身的各种需要而创造出了合作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正因为如此,两种制度都起源于欧洲,都源于资本主义发展起来的地区;都是为了经济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经济的合作和联合;都有股金形式;都有规范的章程,并体现着两种制度不同所有者创立企业的初衷;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都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企业的重大决策都要经过集体讨论;都是自愿加入并可自愿退出。
除了以上相同点之外,合作制还可以转化为股份制。如合作社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难以贯彻民主管理的合作社原则,并且会降低企业效率和灵活性,合作社已经和社会企业具有同等的经济功能和运行机理时,合作制就需要转化为股份制,这正是世界合作社运动中出现的一种趋势。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经营领域还可以互补,如合作制在农业产业链的初始阶段,股份制在产业链的高端。股份制也可由合作社投资兴办。
二、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区别
任何事物的本质都是通过这一事物不同于其它事物的特点而反映和体现的。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本质区别如下
(一)合作的主体不同、目的不同、经营范围不同
股份制是强者的联合、资本的合作,合作制是弱者的联合、劳动者的合作。前者的目的是资本的增殖,后者的目的是为自身服务。经营范围也不同,股份制的经营范围是能够给食利阶层带来回报的项目,合作制的经营范围是社员的经济和社会需要,如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医疗合作社、文化活动合作社、咨询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十分广泛的领域。弱势群体的经济和社会的需求都可以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得以解决。
(二)治理结构不同
股份制是三权分立,即法人所有权由董事会执掌,股东利益由股东大会体现,经营权由经理班子运作。“三权分立”有利于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享有排它的、完全的经营权,有利于管理的专业化,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和制约机制,有利于实现投资者资本增殖的目的。合作制是两权结合的,社员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当合作社规模扩大时,就要分而治之,这时即使所有者不经营,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有者通过内部的制约机制,对经营者的控制也是牢固的,使其始终不能偏离为社员服务的宗旨。
(三)产权结构不同
股份制企业的产权是多元的,并实现了产权商品化、证券化、市场化,从而打破了资本的凝固状态,为大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资本筹集,优化重组的机制。合作制的产权结构是比较单一的,且股本不能流通只能退出,社员认为自己不需要合作社的服务,或合作社不能满足自身需要时就可以退社,反映了合作社的自我服务的目的。
股份制是现代市场经济所有制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不能笼统地讲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合作社是混合所有制,合作社资本既有属于社员个人的股金,又有公积金形式的公共积累,这是属于合作社不可分割的集体财产。尽管从这个意义上讲,股份制产权关系更清晰。,合作社虽然有一部分集体资产为社员共有,但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合作社的集体资产任何人不能侵犯。集体资产的存在,壮大合作社实力,强化服务功能,对合作社每个社员都是有利的。合作社还有相当的监督机制对集体资产的完整性进行监督。
(四)股金的性质不同
二者虽然都有入股形式,但股份制的股金是资本,合作制的股金是“入社门票”。股份制的股金可以凝聚大量资本,可以开发单个资本不可能开发的巨大项目,股东之间的股份差额很大。,股东对企业的责任差别很大,权力差别很大,利益差别也很大。合作制的股金具有均齐性和有限性,合作社社员不因股金的差别而有地位的差别,这是由合作社的性质所决定的。
(五)分配关系不同
分配关系体现了企业发起人的初衷和企业运转的目的。,股份制是同股同利,按股分红。合作制则是以劳动分红为主,股金分红为辅,即主要按社员和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利润。两种制度分红的依据不同,体现了资本在股份制中的力量,劳动在合作制中的地位。
(六)管理方式不同
股份制企业一股一票,合作社一人一票,二者都是平等的,只是平等的依据不同,前者强调资本的权力,后者强调劳动者的权力。市场经济下,资本的投入是经济活动的第一动力,大的投资者为了得到大的回报,要求相应的决策权,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事。一股一票正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机制。,持“大股”者多数是能人,他们不仅有较大的责任感,而且有更深远的谋略,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力,也是经济活动达到预期目标的有力保证。世界范围内股份制形式的成功就是对一股一票制的肯定。合作制的一人一票也无可非议。因为合作社为社员服务是其唯一宗旨,每个社员对合作社重大事项都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这是合作社的特性要求。
(七)在社会经济中地位不同
通常说的股份制是指现代公司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公司制的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是市场经济主流的组织形式。而合作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属于非主流的组织形式。正因为如此,股份制为世人所知,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对合作制的认识还有不足。所以国际合作社联盟号召,要向社会名流和青年人宣传合作社。
(八)适用领域不同
由于联合的主体不同、目的不同、地位不同,,两种企业制度的适用领域也有差别。虽然在经营领域上没有严格的限制,但在生产领域,股份制广泛存在于技术密集、有机构成高、规模大的企业,而合作制更普遍的存在于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农业、手工业。因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趋势需要一种足以承担大型项目如开发运河、修筑铁路、高新技术、金融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制巨大的动员和凝聚社会财富的功能为大企业、跨国公司形成了胜任的微观基础。
合作制在农业领域的作用是其他任何企业制度无法替代的。由于农业布局上的广延性、时间上的季节性、种植上的灵活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再生产周期长等特点,选择了家庭经营。产生了信息不畅,运输成本高,供给弹性小和家庭经营的规模不经济、组织化程度低、服务功能差,就使农业难于战胜自然和市场风险。而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恰恰一方面适应了农业对家庭经营的选择,另一方面,又克服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实现了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的对接,实现了农业生产组织的社会化和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
从手工业生产看,如制革、酿酒、维修、家俱制造等行业,都有很强的手工技艺性,很严格的原料选择要求。不可能由社会化大生产方式完全替代,甚至需要维持较小的生产规模,以保证技术的完整,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就能满足手工业生产者对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需要。
(九)组织体系不同
股份制内部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合作制是理事会和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反映了二者企业性质的差别。合作社因为是以地缘、亲缘关系结合起来的组织,有利于为自身服务,但基层功能十分有限。,合作社自愿的自下而上的联合就是世界合作社约定俗成的联合形式。股份制的联合则是多维的,可以平行联合也可以纵向联合。
(十)开放程度不同
股份制可以自由入股和自愿转让,即用“脚”投票转让股权。合作制是入社自愿和退社自由。一方面反映了合作社社员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另一方面又不利于合作社的资本规模的稳定和规模的扩大,这是因为合作社并不是社员利润的唯一源泉,合作社是独立经济主体间的不完全联合。
(十一)社会功能不同
股份制产生两极分化,合作制扶持弱者,缓解两极分化的矛盾。股份制具有完全的经济功能,合作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团体,既有经济功能,又有社会功能。股份制企业是发展-盈利-回报,运行的结果是股东的富有或是破产,使两极分化严重。一方面,合作制作为经济组织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内讲共同富裕、互助合作、扶贫解困。美国学者艾德温诺斯认为,合作制是抑制资本中阴暗面的手段,它抑制资本主义过分强调竞争,追逐利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分配。,合作社越发展,两极分化越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制比任何社会慈善救济,财政转移支付都要见效,在我国尤其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紧迫性。另一方面,合作社的社会团体功能,开辟了弱势群体与政府和社会通话的表达呼声的通道,对社员有社会管理、思想、文化、科学的教育功能。这使合作社成为有特色的经济组织。,合作社具有稳定社会秩序,避免社会矛盾的作用,各国政府都支持合作社。
(十二)文化意义不同
股份制是强者的联合,强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经营目标,制定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合作制是弱者的联合,弱者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文化、技能、道德以及自强、自立的精神,需要不断的培养与提高。,早在1915年,欧文主义者加拿大合作运动创始人,乔治基恩就说“合作制的目的是提高个人的道德水准。合作社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道德运动,它促进了自尊和互敬,发展了独立性,它使人们学会相互依靠,它坚信,最高形式的幸福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一百周年大会确定的合作社价值,重申了合作社的文化意义,即“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合作社领导不仅是企业家还应该是社会活动家,还应该是为人典范的道德楷模。,人们又称合作事业是“奉献者的事业”。
股份制和合作制没有优劣之分,各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人群基础,比较的目的是认识两者的本质差别,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需要强调的是规范的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施行还要具备很多外部条件,如法制环境、政府职能、人们的道德水准,有些改制的失败,就源于外部条件的制约。,改善外部条件也是企业改制成功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