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商桥梁(债券承销商是什么)
1、债券承销方式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从证券承销实践看,证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什么是银行间债市信用债?还有就是,主承销商和承销商的区别?
没有你说的”银行间债市信用债“这个说法。只有银行间债市这个说法。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主承销商(Lead Underriter),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
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
那么上述两种角色的主要区别就是主要和非主要的区别。
3、我司发行债券,会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承销商承销费用,这个费用应该怎么核算?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直接冲减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不可以计入财务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4、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承销要进行尽职调查、制作募集说明书、上报相关部门(发改委、证监会或者银监会等)、销售。
分销只要进行销售就可以了,主要是公司内部审批的一些流程,会涉及到资本金、保证金等等的核查,,如果是包销,要考虑是否能销售出去的问题
5、债券的承销和分销在业务中的角色和流程中有什么区别?
1、债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将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实现客户筹措资金的目的的行为或过程。债券分销是指债券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其所承购债券转让给其他市场成员的业务。
2、投资银行获得债券承销业务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与发行人直接接触,了解并研究其要求和设想之后,向发行人提交关于债券发行方案的建议书。如果债券发行人认为投资银行的建议可以接受,便与投资银行签订债券发行合同,由该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立即着手组建承销。
3、债券承销与股票承销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成员并不一定单纯是投资银行或全能制银行中的投资银行部门构成,这是因为许多限制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国家,对商业银行参与债券尤其是国债的承销和分销的限制比较宽松。组建承销商确定成员的责任后,便进入了债券的发行阶段。严格来说,债券的发行与股票的发行并没有太多的差别。
4、代销是指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销售债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了销售截止日期,债券如果没有按照原定发行数额全部销售出去,则其未销售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从发行人那里收取委托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者仍有发行失败的风险;而中介机构虽然承担的风险小,但其收人也相对较小。,这种方式在各国都较少采用。
6、新股主承销商是什么意思
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主承销商是股票发行人聘请的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它既是股票发行的主承销商,又是发行人的财务顾问,且往往还是发行人上市的推荐人。当一家企业决定发行股票后,往往会有几家、十几家甚至几十家证券经营机构去争取担任主承销商,竞争十分激烈。
7、债券的承销机构有哪些?
我国对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管理
1、金融债券
1)由具有发行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构成发行人。
2)报审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度、面额、发行条件、转让抵押、发售时间及方式、资金的运用。
3)发行债券前发布通告并详细说明发行的目的、发行数额、发行办法、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认购对象、认购和缴款的地址等事项。
2、企业债券
1)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好且前3年连续盈利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其所筹资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
3、公司债券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2)发行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发行公司债
3)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决议,或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后。须上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发行规模。
4)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面总值超过去人民币5000万时,由承销团承销。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1)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可转债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5年。可转换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发行资格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不得低于7%;
⑵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⑷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⑵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⑶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⑷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4)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证监会审批
5)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经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可转债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上市前5个工作日将上市公告书刊登
7)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8)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9)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10)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