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森制药(002907.SZ)与人福医药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互联网6月27日丨华森制药(002907.SZ)宣布,公司与【、】(600079)(600079.SH)于2019年6月26日在湖北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了充分发挥华森制药和人福医药各自在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提升双方在国内外医药市场的竞争力,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双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主要内容
(一)双方将围绕【、】的优势领域(消化系统、精神神经系统和耳鼻喉科)及人福医药优势领域(麻醉药、生育调节药、维吾尔药)的原料药及药物制剂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强强联合,开展相关的国际、国内业务合作。
(二)人福医药在国际市场产品注册和销售上具有成熟经验和渠道,双方可就具体项目的cGMP体系建立、生产、国际市场注册申报、销售等环节,优势互补,资源互换,开展全方位合作共同开拓海外市场。
(三)双方将加强研发、生产等相关学术交流、人员培训,共同促进企业技术实力提高。
(四)双方通过加强华森制药“院士专家工作站”与人福医药“军科光谷创新药物研发中心”合作,围绕特定领域创新药物或505b2药物开展联合科技公关,在药物发现、制剂工艺、CMC、临床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研究,共同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药物。
(五)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后,任何一方提出拟合作产品的合作建议,另一方根据需求方的建议进行项目评估,做出合作计划并进行相应报价。经双方确定合作后,双方就每个具体产品签订合作协议,并履行相应条款。
(六)双方应保证本协议的延续性,无论是股东变更或经营者调整(包括股权变更、人事变动、企业兼并、分立、名称改变等),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如果基于该框架协议签署具体产品合作协议的主体为双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初次履行合作协议时,双方需出具出资证明,以证明前述关系。合作期间,如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股权变更,应及时书面、邮件或传真通知对方,且任意一方因战略或主营业务调整导致该框架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协商终止该框架协议。
(七)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二十年。双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有效期届满而终止,保密义务延长至有效期届满后十年。合作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签署延期协议或增加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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