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扯一桩金融借款纠纷,天山生物收到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和《传
10月22日,获悉,A股公司【()、】(300313.SZ)收到《民事起诉状》、《传票》。
近日,天山生物正式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浙商银行与大象广告、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和《传票》。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被告一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编号为(332078)浙商银高保字(2019)第000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依主合同与原告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在人民币6496.6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被告一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被告二知晓并同意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主债务的借款用途为偿还被告一在原告处的未清偿债务。
2020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编号为(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1152号、(201091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1154号《借款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93万元、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6.09%执行,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对逾期借款自逾期之日起在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含罚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利息(含罚息)清偿为止。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393万元、5000万元各一笔,到期日均为2020年8月2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仅付息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未付,7月21日电脑自动扣本金0.01元。现贷款已逾期,借款人显已违约。
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93万元,支付至2020年8月28日止的利息35.58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5393万元以及利息35.5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分别计算的逾期罚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二在人民币6496.6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履行的第1项诉讼请求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为开庭审理(或庭前会议)此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向以上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发布法院传票,并要求应到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10:30。
天山生物表示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734.84万元,若该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可能加剧公司现金流压力,存在资金链紧张的风险;
如果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存在资产或者银行账户被查封或者冻结的风险;
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该笔借款担保计提预计负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预计负债余额为6496.60万元,,若该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也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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