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新三板挂牌全程引导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投资机构也关于参与新三板怀有浓重的兴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投资机构如何参与这场新三板的盛宴呢?
外资机构参与新三板的可能情形有两种
第一种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以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主体直接挂牌新三板,从而分享将来的估值增值,并享用做市制度及将来可能的转板制度红利带来的活动性;第二种外资自然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希望参与关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或已挂牌企业的定向增发,从而分享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增值。我们将依据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予以剖析其参与新三板挂牌过程的法律可行性和法律障碍。
一、外商投资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可行性剖析
1、外商投资企业可否在新三板挂牌买卖?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议》(国发〔2013〕49号)的规则,境内股份公司只需契合条件的,均可经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停止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依据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2013〕49号公告的规则,境内契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业务规则》的规则,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一切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根本规范指引(试行)》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该指引规则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恪守商务部门的规则。
,依据法律法规的请求,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在新三板挂牌。理论中,也存在相似的案例。例如,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新三析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案例还有如旭建新材(股份代码430485),其发起人为香港锦发商务拓展有限公司等。
那么问题来了,外商投资企业假如在新三板挂牌的话,应当契合哪些条件呢?
2、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契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分歧的,即应契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义务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能够从有限义务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白,具有持续运营才能;
(三)公司管理机制健全,合法标准运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引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请求的其他条件。
而依据《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条例》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其组织方式为有限义务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其组织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历的协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协作企业,若协作企业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历的,为有限义务公司。,《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若为外资企业,其组织方式为有限义务公司,但经批准也能够为其他义务方式。
理论中,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是根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而外商投资企业不管其是中外合营、协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普通的组织方式是有限义务公司。因而,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普通会先停止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方式。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假如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契合《业务规则》规则的条件请求,并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则能够在新三板挂牌。
外商投资企业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以下称“《暂行规则》”)。其中的请求包括
(1)对发起人请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契合《公司法》规则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对投资产业的请求应契合国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则,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3)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则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舞类、允许类1亿美圆,限制类5000万美圆)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价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卦(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担任审批,但触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则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停止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则办理或按有关规则报商务部审核;
(4)需求契合《暂行规则》规则的其他条件。主要条件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契合公司法规则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契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载,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寓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契合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则的条件。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注销3年后停止,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则香港、澳门、台湾地域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暂行规则》。
3、关于《暂行规则》中限定条件的打破依据此前的剖析,我们能够看出,《暂行规则》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做了诸多限制性规则,例如,需求连续运营三年均由盈利记载,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5%等。实践上,由于《暂行规则》出台的时间较早,后续一些法律法规曾经将中间的一些限制性规则打破。
《暂行规则》第七条规则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资持股必需高于25%,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钱3000万元。而《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则,外商投资的有限义务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迫请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钱3千万元。而且《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则能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则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商务部关于改良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则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因而,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则外,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到达钱3千万元。
,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协同国度税务总局、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度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注销、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白规则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能够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规则,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用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则,外商投资的有限义务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迫请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商务部关于改良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则,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商定,并在合营(协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白。
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无须一定要到达25%。
《暂行规则》规则了“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契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分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载,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寓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而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运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的阐明请求,“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做出如下阐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请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载’。下一步,我部将经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上述问题。”即,依据商办资函[2014]516号的请求,目前关于三资企业申请变卦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不具备连续3年盈利的条件。
《暂行规则》第八条规则“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注销3年后停止,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2013年12月30日修订)关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则,仅规则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践控制人股票转让的限制。显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于外资企业股份的流通。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商办资函[2009]75号)的批复内容,“《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八条规则的‘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注销3 年后停止’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 号)第147 条之规则。
鉴于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 号)第142 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应适用新《公司法》第142 条的规则,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批准。”
,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局部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则与《公司法》不分歧的处置准绳”中规则,《公司法》有明白规则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白规则的,仍依照现行外资法规及标准性文件审核办理。如,公司法对有限义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请求(3万元钱),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请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钱、分立兼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登载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准绳性批复)等。
因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依照《公司法》、《业务规则》的规则办理。即,关于外资企业的股份转让只适用《公司法》一年限售期的规则。
二、外国投资者向拟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已挂牌企业定增的可行性剖析
依据第一局部的剖析,外资股东参与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可行,从理论上而言,关于外资股东向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停止定向增发并无障碍;而曾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假如停止定向增发时外国投资者能否也能够参与?理论中,也存在一些外资PE希望参与对曾经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的定向增发。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恰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则,除现有股东、公司董、监、高及中心员工以外的认购对象应当契合下列请求
(1)注册资本500万元钱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钱以上的合伙企业;
(3)汇合信托方案、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富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方案,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4)自己名下前一买卖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钱以上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历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阅历的自然人。
并不存在关于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规则。分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根本规范指引(试行)》的规则中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且股权转让应恪守商务部门的规则。我们了解,外资机构准绳上能够参与曾经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定向增发,但同样需求恪守产业政策的限制且需求恪守商务部门的规则。
在理论中,依据股转系统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请求,“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依照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义务公司的规则办理。”而依据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义务公司(以下称“中证登”)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义务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销结算业务施行细则》(以下称“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则“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义务公司同意挂牌的检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注销”。
,《施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则“本公司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过户注销”。《施行细则》第三十条规则“本公司依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确实认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注销”。
因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买卖等均应在中证登注销。
,依据股转系统于2014年12月31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除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外,其他境内股东均应于申请挂牌公司向股转系统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开立证券账户的工作。理论中,通常是挂牌胜利后外资股东再开立证券账户。
需求留意的是,依据《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义务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请求,一切契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方法》和《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方法》规则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及契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方法》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请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普通来说,这主要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投资挂牌的新三板企业。
审慎起见,国浩律师事务所黄才气律师和董立阳律师与中证登总部及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停止了沟通,依据中证登的反应,在理论中,中证登控制的尺度是以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股转系统申报资料作为时间点,假如外国投资者在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股转系统申报资料之前曾经进入该拟新三板挂牌企业,能够视为原始股东,即使是不具有QFII、RQFII以及战略投资者的资质的普通外资企业,也能够在中证登注销开户。假如外国投资者在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股转系统申报资料之后才进入并成为该企业股东,则需求具备QFII、RQFII或者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方可开户。
即,假如外资投资者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资料前定促进入,契合本文第一局部剖析的条件即可;如外资投资者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资料后拟以定增方式进入,则必需具备QFII、RQFII或者战略投资者的资质才能够操作。
三外资股东的退出据中国新三板现行法规和政策,总体上来说参与新三板定向增发的机构普通经过做市转让、竞价转让以及协议转让三种方式完成退出,目前,做市转让、协议转让都曾经正式实施,而竞价转让仍在讨论阶段,尚未正式施行。
依据上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则,“股票能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停止转让。”,依据《转让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则“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效劳。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引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则“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契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条件。详细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假如采取做市转让的方式,“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实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则的除外。投资者能够采用限价拜托方式拜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假如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投资者拜托分为意向拜托、定价拜托和成交确认拜托。意向拜托是指投资者拜托主办券商按其肯定价钱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拜托不具有成交功用。意向拜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拜托数量、拜托价钱、联络人、联络方式等内容。”“定价拜托是指投资者拜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钱买卖不超越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拜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拜托数量、拜托价钱等内容。”“成交确认拜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拜托成交,拜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钱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拜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拜托数量、拜托价钱、成交商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经过互报成交确认拜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买卖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股转系统承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假如采用竞价转让的方式,“股票竞价转让采用汇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汇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承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普通而言,做市商倾向于选择新三板企业中资质良好且具有良好生长性的企业,新三板企业选择做市转让方式后,股票买卖活泼度将大幅进步,对企业知名度、融资环境都会有进一步改善。这些做市转让的企业活动性也更好,一定水平上处理了股权活动性,也更有利于投资者退出。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31日,协议方式转让的新三板企业有2079家,做市方式转让新三板企业数为407家。而协议转让的企业整体活动性要差一些,投资者退出相较于做市转让的企业要艰难。如有可能,尽量选择能够做市转让的企业,停止较小比例的投资,相对而言愈加利于后续退出。
,假如后续股转系统进一步完善竞价转让制度,也能够预期将来经过进步了活动性的竞价转让完成退出。
,投资者也能够经过与大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方式,在挂牌企业的业绩未能到达预期的效果时,经过执行对赌协议,由大股东以商定的价钱以现金收买投资者持有的股权的方式,使投资者在挂牌企业业绩表现不佳的状况下也得以完成退出。
关于外资比例及最低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没有停止规则,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作为审批的主要根据。依据暂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则,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资持股必需高于25%,注册资本不得低于钱3000万元。
上述外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的规则曾经被一些新的政策规则有所打破。
1、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高于25%的请求应该已被《关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注销、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所打破,该通知第二条规则,“依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中外合资、中外协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普通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则外,均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注销程序停止审批和注销,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前述规则虽未明白提供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我们以为该部门规章明白规则外资有限公司可打破三资企业法的规则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那么同理外商股份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亦可低于25%。
2、那么在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状况,外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还需求不得低于钱3000万吗?依据对法律的解释准绳,我们以为外资股份公司中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后,暂行规则已不顺应该类企业了,其它的法律、法规对此亦无相应规则,那么我们以为依据法律适用准绳,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的外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应适用《公司法》的规则,不低于钱500万即可。
故在理论操作中,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资持股比例及注册资本的法律适用应辨别两类情形,第一类是外资比例在25%以上的,适用《暂行规则》,注册资本需满足3000万钱的请求;第二类是外资比例缺乏25%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请求。
三、关于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问题
外资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肯定是希望经过该买卖平台吸收境内投资者,其中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占了投资资源的很大比重,但《中外合资企业法》及暂行规则,均明白扫除了境内自然人作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股东的资历。
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普通不得直接以新设或收买外资股权的方式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但自2000年浙江省出台取消限制政策,至今已有多个省份取消了这一限制,虽与大法抵触但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目前各地已就取消自然人限制出台了相关的规则,其中浙江省、重庆市最先打破,其后北京市、天津市、河南省、福建省、山东省也取消了限制,但至今仍有局部省市未出台取消限制的规则。山东省在《关于发挥工商职能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的意见》(鲁工商外企字〔2009〕23号)中规则“6、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域)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
从理论上讲,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义务公司之后,限制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公司中方股东的规则已无实践意义。从实务上讲,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不能吸收境内自然人投资者,融资功用大打折扣,资本市场根本失去意义,且很多外资成分的上市公司不也有大量的散户在买卖股票吗?境内自然人成为上市外资股份公司的股东早已成为事宜。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日葵(4.900, 0.00, 0.00%)(股票代码300111)在上市之前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使71名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取得了商务部办公厅出具商办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制止性规则。”,在上市公司长荣股份(18.070, -0.37, -2.01%)(股票代码300195)历史沿革中,2004年5月20日,台湾有恒与境内自然人李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商定自2004年6月1日台湾有恒将其持有的长荣股份49%无偿转让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获得了天津市政府颁发的变卦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李莉作为内地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权,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规则不符,但契合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2004年出台的内容为“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协作办企业”文件肉体,上述操作未对其首发上市构成本质性障碍。
在中小企业开展艰难的中国,外资中小企业亦同样面临着资金艰难,外资企业也是我们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依据国民待遇准绳,中央政府树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应为外资企业进入该市场融资设置更多的障碍,但理想的确存在外资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过程中诸多不肯定或无法明白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一方面是外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公布及修正不同步招致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某些外资企业相关的部门规章不契合立法准绳越权立法,形成了外资投资企业法律适用的紊乱,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生效施行,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将更显突出,置信主管部门会适时停止梳理,公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停止明白,尽量根绝因中央主管部门了解不分歧而形成的执行规范不统一的现象。
四、关于外资股东的退出问题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的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能够经过做市转让、竞价转让以及协议转让三种方式完成退出。
1、做市转让
依据《转让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则“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效劳。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引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则“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契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条件。详细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假如采取做市转让的方式,“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实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则的除外。投资者能够采用限价拜托方式拜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2、协议转让
假如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投资者拜托分为意向拜托、定价拜托和成交确认拜托。意向拜托是指投资者拜托主办券商按其肯定价钱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拜托不具有成交功用。意向拜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拜托数量、拜托价钱、联络人、联络方式等内容。”“定价拜托是指投资者拜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钱买卖不超越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拜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拜托数量、拜托价钱等内容。”“成交确认拜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拜托成交,拜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钱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拜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拜托数量、拜托价钱、成交商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经过互报成交确认拜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买卖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股转系统承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3、竞价转让
假如采用竞价转让的方式,“股票竞价转让采用汇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汇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承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在目前的理论过程中,做市转让、协议转让都曾经正式实施,而竞价转让仍在讨论阶段,尚未正式施行。,投资者也能够经过与大股东签署对赌协议的方式,在挂牌企业的业绩未能到达预期的效果时,经过执行对赌协议,由大股东以商定的价钱以现金收买投资者持有的股权的方式,使投资者在挂牌企业业绩表现不佳的状况下也得以完成退出。
普通而言,做市商倾向于选择新三板企业中资质良好且具有良好生长性的企业,新三板企业选择做市转让方式后,股票买卖活泼度将大幅进步,对企业知名度、融资环境都会有进一步改善。这些做市转让的企业活动性也更好,一定水平上处理了股权活动性,也更有利于投资者退出。,假如后续股转系统进一步完善竞价转让制度,也能够预期将来经过进步了活动性的竞价转让完成退出。
五、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应契合的条件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契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分歧的,即应契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义务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能够从有限义务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白,具有持续运营才能;
3、公司管理机制健全,合法标准运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引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请求的其他条件。
由此不难看出,至少从外表上来看,相对其他企业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买卖并没有其他更多的制止和限制条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新三板挂牌前的股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方式
依据《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条例》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其组织方式为有限义务公司;依据《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其组织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历的协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协作企业,若协作企业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历的,为有限义务公司;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若为外资企业,其组织方式为有限义务公司,但经批准也能够为其他义务方式。
理论中,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是根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而外商投资企业不管其是中外合营、协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普通的组织方式是有限义务公司。因而,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普通会先停止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方式。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二)外商投资企业股改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关于上市公司触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关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注销、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外商投资公司审批注销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变卦、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等规则。依据以上文件规则,详细需求满足以下条件
1、对发起人请求
(1)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契合《公司法》规则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契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载,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注册资本请求。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钱3千万元,且该最低限额为实收股本总额。
3、外国股东投资比例请求。外国股东购置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对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卦的特别请求。已设立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载。
5、对投资产业的请求。应契合国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则。
6、审批权限的规则。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舞类、允许类1亿美圆,限制类5000万美圆)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价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卦(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担任审批,但触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则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停止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则办理或按有关规则报商务部审核。
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第八条规则,“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注销3年后停止,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2013年12月30日修订)关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则,仅规则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践控制人股票转让的限制。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于2009年3月20日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商办资函[2009]75号)的批复内容,“《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八条规则的‘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注销3年后停止’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第147条之规则。鉴于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2号)第142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应适用新《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则,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批准。”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南京旭建(430485)于2011年6月获得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批复(宁投外管[2011]174号),整体变卦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中发起人香港锦发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为境外公司,依照暂行规则,其股票应锁定至2014年6月。但在南京旭建2014年1月22日的《公开转让阐明书》中,载明“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截止本公开转让阐明书签署之日,股份公司成立已满一年,因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能够转让。该外资股份公司成立并未满三年。因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应适用《公司法》中一年期限的规则,而不再适用暂行规则中三年的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在现阶段经济大环境下,也面临着资金艰难。中央政府树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应为外资企业进入该市场融资设置更多的障碍,由于外资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修正不同步也招致互相之间存在一些矛盾的中央,理想中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肯定的要素。随着新三板不时深化开展以及挂牌理论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时完善,置信外商投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买卖的障碍和难度会越来越低。
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能否能够到新三板挂牌买卖?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议》(国发〔2013〕49号)的规则,境内股份公司只需契合条件的,均可经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停止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依据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2013〕49号公告的规则,境内契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则,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一切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根本规范指引(试行)》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该指引规则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恪守商务部门的规则。
问题二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契合哪些条件?
答复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契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分歧的,即应契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义务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能够从有限义务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白,具有持续运营才能;
(三)公司管理机制健全,合法标准运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引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请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
答复能够。
依据《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施行条例》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其组织方式为有限义务公司。
依据《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中外协作运营企业法施行细则》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其组织方式包括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历的协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协作企业,若协作企业依法获得中国法人资历的,为有限义务公司。
依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施行细则》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若为外资企业,其组织方式为有限义务公司,但经批准也能够为其他义务方式。
理论中,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是根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而外商投资企业不管其是中外合营、协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普通的组织方式是有限义务公司。因而,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普通会先停止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方式。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
问题四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卦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契合哪些条件?
答复
一、对发起人请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契合《公司法》规则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对投资产业的请求
应契合国度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则,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三、审批权限的规则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舞类、允许类1亿美圆,限制类5000万美圆)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价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卦(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担任审批,但触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则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停止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则办理或按有关规则报商务部审核。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规则的其他条件。
五、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则
香港、澳门、台湾地域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则》。
问题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能否一定要到达钱3千万元?
答复《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则,外商投资的有限义务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迫请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钱3千万元。而且《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则能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则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
《商务部关于改良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则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因而,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则外,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到达钱3千万元。
问题六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一定要到达25%?
答复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协同国度税务总局、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度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注销、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白规则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能够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则,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用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则,外商投资的有限义务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迫请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
《商务部关于改良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则,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商定,并在合营(协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白。
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无须一定要到达25%。
问题七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能否需求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需盈利?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运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提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取消了公司发行新股必需最近3年连续盈利、申请股票上市必需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近期,局部中央商务主管部门来函咨询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仍需契合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规则。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阐明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请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载”。
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需盈利。
问题八如何了解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答复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则,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运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阐明了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请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载”。从该函的肉体能够晓得,商务部对暂行规则与作为新法和上位法《公司法》规则相抵触时,也坚持适用新法先于旧法、上位法先于下位法的准绳。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局部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则与《公司法》不分歧的处置准绳”中规则,《公司法》有明白规则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白规则的,仍依照现行外资法规及标准性文件审核办理。如,公司法对有限义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请求(3万元钱),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请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钱、分立兼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登载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准绳性批复)等。
因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依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则办理。
问题九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买卖等可否在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义务公司注销?
答复《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义务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销结算业务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则“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义务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检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注销”,第二十条规则“本公司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过户注销”,第三十条规则“本公司依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确实认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注销”,因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买卖等均应在中国证券注销结算有限义务公司注销。
问题十能否有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的案例?
答复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新三析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问题十一中国股东能够为自然人的状况
依据《暂行规则》,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股东能够是中方公司、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含自然人。但在下述两种状况下能够例外
(1)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则(2006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卦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依据《关于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注销、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位置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卦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随着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中小企业迎来了新的开展机遇。而广阔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享用到新三板带来的机遇呢?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议》(国发〔2013〕49号)的规则,境内股份公司只需契合条件的,均可经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停止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根本规范指引(试行)》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该指引规则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恪守商务部门的规则。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外商投资企业是能够在新三板申请挂牌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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