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新证券法的影响)

学习炒股 2023-02-01 20:16学习短线炒股www.xyhndec.cn
  •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是(...
  • 公司发行新股需要哪些条件?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符合什么条件
  • 股票发行: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 一个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 公司上市要哪些条件
  • 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是(...

    正确答案: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C: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发行新股需要哪些条件?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新股发行如同计划经济体制,一贯采取审批制,主要表现在政府分配指标和额度,公司发行上市,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反过来,取得政府给予的指标和额度,等于得到政府的保荐,发行上市不过是走个程序。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上市的竞争主要是争夺指标和额度。
    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多地替代计划经济,新股发行的核准制必将替代审批制。第一次真正提出新股发行核准制,是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其中“第十一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期盼新股发行核准制。(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虽然《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生效,但是为了集中解决历史遗留的指标企业,并为核准制的推行准备过渡期,新股发行直至今日仍然实行审批制(主要审批有指标的企业)。在此期间,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17 日颁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其中规定“主承销商在报送申请文件前,应对发行人辅导一年,并出具承诺函。”这是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制推出的第一个文件,但只明确要求辅导一年,并没有明确报审材料目录。由此可以推断,核准制新股发行最早时间要在2001 年3月17日以后产生。
    2001年将是真正实行核准制发行的第一年,随着3月7日的临近,证券市场对核准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前不久的2001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第一次明确核准制新股发行需要报审的材料目录。由此标志核准制新股发行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第一批核准制新股发行企业以3月17日为第一时间进入冲刺阶段。
    新股发行三种监管方式
    一般认为新股发行有三种监管方式,即审批制、注册制及核准制。
    审批制是我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关系,采用行政计划的方法分配上市指标,由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监管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政权力行使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主要职能是技术指导。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公布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达标的判断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只实施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核准制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的中间形式。一方面取消了政府推荐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标发行上市;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发行上市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定发行上市申请。因此核准制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
    核准制与审批制报送材料比较分析
    2001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第一次明确核准制新股发行需要报审的材料目录。通过这份目录可以进一步看出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不同和变化,甚至可以将其差别进行量化。
    1、核准制材料目录减少内容包括(1)取消省级政府及部委的推荐函;(2 )盈利预测可以不用提供。
    取消政府推荐(指标和额度)是新股发行真正核准制的重要标志。因为政府推荐制主要为了照顾国有企业,与市场化相距甚远。取消政府推荐则意味着企业不分所有制一视同仁,民营企业在第一轮上市中虽然落后,但在核准制下优势将得到充分的发挥,甚至后来者居上。
    发行人可以不用披露盈利预测意味着进一步推行市场化发行。盈利预测本是预测数字,肯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如果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确信盈利预测可以实现,则可以向投资者披露,否则可以不用披露,由投资者自行分析判断,总之不能误导信息。盈利预测的这项改变对新股的定价方式也将产生重大影响,以往的新股定价绝大多数以盈利预测数乘以一定的市盈率得出,不披露盈利预测的新股定价将不得不以市场询价和竞价为主要方式。这是对新股定价的市场化发行推进。
    2、 核准制材料目录增加内容包括(1)券商推荐函、券商审查意见、 券商辅导报告;(2)发行人及所有中介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3)律师工作报告;(4)特殊行业监管意见书;(5 )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6 )发行人关于技术含量及技术创新能力的依据;(7)其它关于改制、重组、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等方面规范要求的更明细资料。
    券商推荐、审查和辅导替代政府推荐,构成核准制的前提条件。券商在核准制中的关键作用和地位在此确立,进入证券市场的企业由券商把关和培育,可能更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而且从内容上也大大强化了保荐的分量,包括出具审查报告和辅导报告,从一年辅导期开始,券商即对发行人实施培育和改造,可谓知根知底,把关到位。这样才能真正地实施审查和保荐。
    发行人和所有中介机构承诺对材料负责,使得中介机构负有连带责任,集体对整个新股发行负责。这样进一步明确和加大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体现核准制下的新股发行监管以中介机构的一线监管为主。这对各证券中介机构的内控机制将带来新的要求和考验。
    专门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特殊行业监管报告,都是为了进一步强调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的判断和监管,表明管理思路的专业化趋势。
    股份公司与大股东的独立问题是证券市场的顽疾,因此本次目录中专门强调这点,出具专门的材料说明,同时提供经审查的依据。
    对发行人的技术能力专项说明,是为了更加突出核心技术对企业的至关重要性,有利于上市资源向具有核心技术能力的企业配置。
    改制和重组是发行人的起源,完善发行人体制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到“根红苗壮”。因此本次目录大大地加强了改制和重组方面的内容披露,而且采取专项说明的方法,难以回避。这样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性。
    综上所述,核准制报送材料目录明显具有两大特点,一是证券中介机构成为核准制的关键,新股发行主要由中介机构一线判断,其次才是监管机构的二线判断。二是股份公司的规范性仍是审核的重点,而且将规范性审核的重点前移至改制、重组和辅导期间,希望从股份公司成立之初的源头开始规范,并在中介机构辅导(监督)下运行一年。此举有望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性。
    比较内容 审批制 核准制 注册制
    指标额度 有 无 无
    发行上市标准 有 有 有
    主要摊(保)荐人 政府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
    对发行实质判断 证监会 中介机构、证监会 中介机构
    监管性质 证监会实质性审核 中介机构和证监会 证监会形式审核
    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 中介机构实质审核
    市场化程度 计划体制 逐步市场化 完全市场化

    3、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需符合什么条件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4、股票发行:公司首次发行股票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
    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需考虑如下因素:
    (1)发起人人数及其住所、国有股及其管理、外资股及其比例等;
    (2)净资产及其折股比例;
    (3)主发起人的控股地位(绝对或相对控股);
    (4)股份公司计划募集的资金数额;
    (5)发起人拟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及利润全面摊薄后的情况;
    (6)股份公司将来在二级市场的发展及增资配股等情况

    5、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CBABBCB

    6、一个公司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股票的上市条件根据《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均制定了各自的股票上市规则,并具体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但除“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一项外。



    扩展资料

    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

    在中国环境下,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国公司直接到境外证券交易所(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H股)以及中国公司间接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红筹股)三种方式。

    广义的上市除了公司公开(不定向)发行股票,还包括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

    改制阶段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征信机构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市

    7、公司上市要哪些条件

    、企业上市的好处:
    ﹡取得固定的融资渠道
    ﹡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
    ﹡获得创业资本或持续发展资本
    ﹡募集资金以解决发展资金短缺
    ﹡为了降低债务比例而采用的措施
    ﹡在行业内扩展或跨行业发展
    ﹡增加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持股人出售股票
    ﹡管理者收购企业股权
    ﹡对雇员的期权激励
    ﹡取得更多的“政策”优惠和竞争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刊。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 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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