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资金调拨税收(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
1、集团内部不同公司固定资产调拨需要交税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执行。
集团内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的、不属于销售或提供劳务业务的资金往来,可采用自制的、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记账。由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属于关联企业,按照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互相占用资金,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另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相互占用资金,应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就是要交税的哎!
2、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哪些相关的涉税事项
(一)非关联企业借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集团公司统借统还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PS统借统还业务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详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59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PS房地产企业在税前扣除方面具有相关特殊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无偿借款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要征收增值税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4、集团公司和下属子公司资金往来是否缴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7号 2000-0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二月一日
5、请问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货币资金往来账,如何记会计分录?
如果是母公司要给子公司拨款么,就计入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公司拨入资金
不知道你是不是这个。如果子公司不是独立核算要把收入汇给母公司就写
借方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贷方银行存款
6、公司分设子公司,两个独立的主体,设备调拨如何核算
其实这不属于调拨,内部调拨是指两个非独立法人之间的资产转移,如分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事业部和事业部、车间和车间等...
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固定资产转移属于销售行为,确认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发票(可去税务局开具),由于是平价调拨,且属于生产设备(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具体是否要缴税,就看生产设备是2007年以前购入的还是之后购入的,如果属于2007年以后购入的生产设备,本身购买时已经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则本次根据此次转移时设备价格确认销售发票和增值税。
如果两家子公司不开具销售发票,不缴纳增值税,只根据母公司文件或合同直接调拨使用,则产权未交割清楚,会计上不能做资产转移的账务处理。
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7、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出现资金不足,可以子公司之间相互借款转账吗?那该如何做账?(银行日记账,总账
你所说的这种内部往来帐项,只能记入普通往来户中。这也是符合规定的,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元;
贷其它应付款——子公司 元;
做凭证就按上述分录做,在银行日记帐中,你就按正常的收入业务,记入借方就行了,摘要就写从某某子公司暂借款就行了。
不需要单独记总帐的,因为总帐不是按凭证逐笔直接记入,而是按科目汇总表,在月末一次记入的。
K线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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